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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5〕161号)精神,充分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治理和服务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方案:
一、充分认识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稳步推进简政放权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极大激发了创新创业动力和市场活力,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市场活跃度不断提升,对稳增长、保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市场主体活动日趋频繁,全社会信息量爆炸式增长,对传统政府服务和监管方式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也带来了新的机遇。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经济社会运行效率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政府充分获取和运用市场信息,提高服务和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利于顺利推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发挥公众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有利于高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社会数据资源和社会化信息服务,降低行政监管成本。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在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中积极稳妥、充分有效、安全可靠地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政府决策部署,围绕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强市场监管,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开放为抓手,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着力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提高政府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能力,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释放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二)主要目标
——高效采集、有效整合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充分运用大数据提高政府治理能力,提高政府服务和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
——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基础,运用大数据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构建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充分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监管效率,降低政府服务、监管的行政成本和社会成本。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开放和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市场主体运营透明度,构建以信用为核心,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三、重点任务
(一)推进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
1.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落实《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15〕102号)要求,推进行政权力、财政资金、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公共服务、国有企业、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等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环保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统筹制定政务信息数据资源开放清单和开放计划,加快建设市级政府数据服务平台,建立大数据交易体系和交易场所,大力推进健康医疗、社保就业、教育文化、交通旅游等民生服务领域,企业监管、环境治理、食品安全等社会治理领域,工业制造、现代农业、商贸流通等产业领域数据资源开放共享。(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卫计委、人社局、教育局、交通局、外事侨务旅游局、环保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农牧局、商务局、其他有关部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2.加强和规范信用信息数据采集。制定新乡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信息目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征集、整理、保存、查询、应用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其他有关部门)
加强对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的记录,推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中建立完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记录,形成信用档案,争取2016年上半年前重点行业、部门全部建立信用记录采集制度。(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各市场监管部门)
3.大力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完善我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对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并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2016年年底前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企业严重违法名单制度。(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支持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利用“信用新乡”网站,归集整合各部门、各县(市、区)掌握的应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面向社会提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网站要于2016年年底前与“信用新乡”网站连接,并将本单位政务公开信息和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在“信用新乡”网站公开。(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4.积极推进政府内部信息交换共享。打破信息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推动信息资源共用共享,加强信息交换标准、模式衔接,尽快实现全市已建、在建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在部门信息系统项目审批和验收环节,进一步强化对信息共享的要求。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对申请立项新建的部门信息系统,凡未明确部门间信息共享需求的,一概不予审批;对在建的部门信息系统,凡不能与其他部门互联共享信息的,一概不得通过验收;凡不支持地方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不向地方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的部门信息系统,一概不予审批或验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其他有关部门)
5.有序推进全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支持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市场交易和社会交往中的信用信息,支持互联网企业、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科研机构等社会力量依法采集相关信息。引导各类社会机构整合和开放数据,构建政府和社会互动的信息采集、共享和应用机制,形成政府信息与社会信息交互融合的大数据资源。(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其他有关部门)
(二)运用大数据提高对市场主体的服务水平
1.创新政府服务理念和服务方式。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积极掌握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的共性、个性化需求,在注册登记、市场准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土地出让、项目投资、政策动态、招标投标、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融资担保、税收征缴、进出口、市场拓展、技术改造、上下游协作配套、产业联盟、兼并重组、培训咨询、成果转化、人力资源、法律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主动提供针对性服务,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商局、国土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税局、地税局、人社局、科技局、司法局、其他有关部门)
2.提高注册登记效率和行政审批效率。落实《河南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实施方案》(豫政〔2015〕80号)。2017年年底前实现我市现有机构代码全部转换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特殊情况的,转换工作最迟不得晚于2020年年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编办、公安局、民政局、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市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质监局)
落实《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新政办〔2015〕95号)要求,全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责任单位:市工商局、编办、发改委、质监局、地税局、国税局)
建设完善信息共享、覆盖全市、与国家链接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层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统一受理、同步审查、信息共享、透明公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其他有关部门)
3.提高信息服务水平。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人行征信系统、各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各类社会主体信用记录查询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其他有关部门)
推动政府部门整合相关信息,紧密结合企业需求,利用网站和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为企业提供服务。(责任单位:市工信委、通信管理办公室)
4.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机制。落实《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 新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意见>的通知》(新发改财金〔2015〕428号)要求,2016年6月底前推动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行政许可、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过程中使用信用记录和第三方信用报告。2016年年底前全市各级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履职中全面开展信用记录核查,全市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的行业和领域扩大到10个;2017年年底前全市所有行业和领域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研究出台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5.运用大数据加强在线监测和分析。建立企业与政府间数据互助共享协作机制和大数据应用体系,强化企业与政务信息资源的关联分析和融合利用。建设市级财政经济大数据融合系统、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市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平台、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市宽带网络地图平台等大数据平台,实现跨部门、跨行业信息资源的深度融合,为政府部门开展金融、统计、规划、消费、投资、进出口、劳动就业、经济运行、质量安全、节能减排、国土资源、公路网运行等领域的动态监测、预测预警和分析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委、通信管理办公室、其他有关部门)
6.引导专业机构和行业组织运用大数据完善服务。发挥政府组织协调作用,在依法有序开放政府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支持银行、证券、信托、融资租赁、保险等金融机构和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运用大数据为企业、行业提供信用风险分析监测和预警服务,面向“三农”、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创新信用融资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新乡银监分局、市民政局)
7.开展政府服务绩效评估。探索对各县(市)、区政府及所辖区域信用状况进行大数据评价和预警,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政府公共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进行绩效评估。2017年年底前全面实现对市、县级政府服务绩效的第三方评估。(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其他有关部门)
(三)运用大数据加强和改善市场监管
1.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在企业监管、环境治理、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安全、企业安全生产等领域,汇总整合有关市场监管、法定检验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安全生产事故和企业依法依规应公开的数据,鼓励和引导企业自愿公示更多生产经营、销售物流等数据,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通过关联分析提高政府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责任单位:市安监局、环保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其他有关部门)
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不良信用记录公示、失信“黑名单”、在线失信投诉举报等制度,全面建立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分类监管、事后信用联合奖惩制度,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系。(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其他有关部门)
2.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在办理行政许可等环节全面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鼓励引导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向社会公开,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以市环保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地税局为重点,推动有关部门广泛开展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试点。2017年年底前各行业主管部门全部建立实施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地税局、其他有关部门)
3.建立完善市级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推动各部门、各县(市)、区健全本行业、本辖区的信用信息系统,整合信用信息资源,面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公开、查询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加快建设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新乡”网站,归集整合部门、各地信用信息,为社会公众和征信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与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信用河南”网站实现互联共享。2016年年底前建成集合工商登记、政府购买、招标投标、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投资项目审批(备案)等信用信息的全市统一信用信息系统平台。(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其他有关部门)
推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建立完善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小贷公司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责任单位: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新乡银监分局)
4.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制定《新乡市企业失信联合惩戒办法》,研究制定对社会法人、个人失信惩戒的规定,建立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
落实《关于建立新乡市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的通知》(新文明〔2014〕30号)。(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发改委)
制定实施联合褒奖或惩戒措施。2016年6月底前在法院执行、税收、环保、招标投标、保险、企业安全生产、水利建设及交通运输建设等领域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综合运用行政监管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手段对各类失信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市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5.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加强对食品、药品、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重要产品的监督管理。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2016年年底前建成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逐步建立肉类蔬菜、中药材、汽车(含二手车)、家具、装饰材料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农牧局、质监局、工信委)
6.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督管理,推行网络经营者身份标识制度,完善网店实名制和交易信用评价制度,加强网上支付安全保障,严厉打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加强电子商务信息采集和分析,指导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推进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健全权益保护和争议调处机制。(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商务局、工信委、通信管理办公室)
7.运用大数据科学制定和调整市场监管制度和政策。在研究制定市场监管制度和政策过程中,充分运用大数据建立科学合理的仿真模型,对监管对象、市场和社会反应进行预测,提出风险处置预案,跟踪监测实施效果,定期评估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其他有关部门)
8.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监管的环境和机制。通过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提高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透明度,引导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利益相关主体和消费者共同参与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引导有关方面对违法失信者进行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管格局。(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四)提高政府运用大数据的能力
1.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加快构建全市统一的政务公共数据中心,鼓励各县(市)、区政务数据资源在政务公共数据中心部署。依托市云计算数据中心构建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推进市级政务公开类信息系统集中部署,推动市级政务云平台与省级云平台互联互通,建立市政府数据服务网,促进政务数据开放共享。(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其他有关部门)
健全市电子政务网络,加快推进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国家信息资源库建设,建立完善重要信息系统,积极推动政务数据资源开发与利用,提高政务信息化水平。(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2.建立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体系。全面推行政府信息电子化、系统化管理。探索建立政府信息资源目录,2016年年底前出台目录编制指南。在战略规划、管理方式、技术手段、保障措施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增强政府信息资源管理能力,充分挖掘政府信息资源价值。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统一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力量,统筹推进政府信息资源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3.加强政府信息标准化建设和分类管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化建设和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标准体系。严格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加强政府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合理设定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其他有关部门)
4.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大数据资源和技术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构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技术、信息资源整合开发和服务等方面的优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依法提供等方式,加强政府与企业合作,为政府科学决策、依法监管和高效服务提供支撑保障。按照规范、安全、经济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信息产品和服务的机制,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和绩效评价,加强对购买的信息资源准确性、可靠性的评估。(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信委、其他有关部门)
5.实施大数据运用示范工程。按照分级合作、试点先行、竞争多元、区域统筹的要求,鼓励各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加强与具有专业优势的互联网企业合作,依托统一的互联网政务数据服务平台和信息惠民服务平台,实施大数据运用示范工程,面向工业、交通、物流、商贸、金融、电信、能源、国土资源等数据量大的行业领域,开展数据开发和交易,充分挖掘大数据的商业价值,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升级。面向社会服务、公共管理、市场监管、城市建设等方面的新需求,充分挖掘大数据的社会价值,提升政府管理社会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其他有关部门)
(五)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化征信服务
1.推动征信机构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支持征信机构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规定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和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建立征信系统。(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其他有关部门)
2.鼓励征信机构开展专业化征信服务。引导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依法提供专业化、市场化征信服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防范内部风险、避免利益冲突和保障信息安全的制度,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探索开展大数据征信业务。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应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新乡银监分局)
3.大力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业。研究制定促进我市信用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培育引进信用调查、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专业化信用服务机构,2017年年底前初步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体系。(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
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市关于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
完善信用服务市场监管体制,积极稳妥推进企业征信机构备案和个人征信机构许可工作,建立健全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完善信用服务机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打击违法信用服务行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
四、保障措施
(一)提升产业支撑能力
进一步健全创新体系,鼓励相关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推进大数据协同融合创新,突破大数据关键共性技术,加快产品创新。支持企事业单位推进大数据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能力的大数据企业做强做大。推动各领域大数据创新应用,提升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和科学决策水平,培育新的增长点。(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委、发改委)
落实和完善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的财税、金融、产业、人才等政策,推动大数据产业加快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信委、人社局、发改委、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地方金融监管局、新乡银监分局)
(二)建立完善管理制度
加快研究完善规范电子政务、监管信息跨境流动、保护国家经济安全和信息安全以及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方面的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工商局、工信委、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
适时出台相关规章、制度,对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作出规定,为联合惩戒市场主体违法失信行为提供依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市政府法制办)
(三)完善标准规范
加快制定和实施政府数据开放、分类目录、交换接口、访问接口、数据质量、数据交易、技术产品、安全保密等关键共性标准,建立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标准体系,统一大数据应用开发标准和数据格式,推进信息互通和数据开发应用。研究制定《新乡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加强政务数据采集、管理、归属、共享、开发、交易等环节的保护。(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发改委、质监局、统计局)
(四)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
认真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规定,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检查与风险评估,建立信息安全通报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快推进全市统一电子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数字证书的交叉互认,完善政务信息数据容灾备份和信息安全测评体系,开展大数据、云计算环境下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研究,扶持信息安全产业做大做强,增强网络与信息安全服务保障能力。开展健全大数据、云计算网络与信息安全服务试点,探索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审查制度。完善网络与信息安全法规、规章,加强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国安局、市委机要局、市网管办)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完善大数据技术、管理和服务人才教育培养体系,支持高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企业重点引进和培养跨界复合型、应用创新型大数据专业人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科技局)
组织对运用大数据加强政府服务和监管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加强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应用培训,通过专业培训提高全市政府工作人员运用大数据的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其他有关部门)
(六)加强组织领导
市发改委负责本方案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大数据服务和监管协同推进机制。各地、各部门要科学筹划,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围绕重点任务制定具体推进措施,抓好工作落实,每季度向市发改委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市发改委负责对各地、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