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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时间:2020-09-22 来源:区经发局

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扩大对外开放、提升区域竞争力的需要,是打造信用新乡文明新乡,改善投融资软环境,促进新乡社会经济跨越发展的重要举措。根据十八大提出的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实际,制定《新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6—2020年)》。

第一章 发展现状与面临形势

第一节 发展现状

新乡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近年来全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1431号),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把信用建设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不断强化信用主体的培育,集中整治和打击失信行为,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社会信用体系,使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得到增强,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初步成效。

工作协调机制基本建立。2014年和2015年,先后出台《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201413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新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新政办〔2014113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市发改委、人行新乡市中支印发《2015年新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新发改财金〔2015427号),明确领导小组和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建设目标及步骤。

制度建设取得积极进展。2015年,市委、市政府印发《新乡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三年规划(2015—2017年)》(新发〔201518号)、《关于成立新乡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及建立创建工作运行机制的通知》(新文〔201597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印发<新乡市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文明〔20154号)、《2015年新乡市文明河南建设重点工作任务》(新文明河南办〔20152号),市发改委、人行新乡市中支和市编办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意见》(新发改财金〔2015428号)等规范性文件,为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基本的制度保证。

行业和部门信用建设稳步推进。2014年,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开展年度10401户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新乡海关、市质监局、市统计局等推行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建立司法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市中级法院审理案件公开,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市检察院开展行贿档案查询,市工商局公示企业信用信息,发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市文明办、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环保局、市国税局、市商务局、市农牧局、市人社局推行黑名单制度,每季度定期发布。市住建委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落实工程建设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推进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市卫计委开展诚信服务医院活动,行业自律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开展诚信宣传教育。人行新乡市中支组织多家金融机构开展征信宣传活动月活动,进校园、社区、商场和公园等开展征信宣传,发放信用报告网上查宣传页4725份,举办全市金融机构征信书画摄影作品展。市农牧局联合新乡市新运公司,在16辆城际公交车上通过张贴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子、农药、肥料等农资就是违法犯罪生产、销售、使用违禁高毒农药就是犯罪车后窗广告标语以及车内播放、印制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警示教育内容的形式,宣传受众预计达3000万人次/年,开创全国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警示教育进公交的先河。市教育局在中小学中开展诚信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记入学籍档案,将诚信评价作为推选表彰三好学生模范班主任条件。

加大推进信用服务市场建设力度。开展信用产品应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使用供应商信用评估报告。工商注册登记要求出具法人和出资人个人信用报告。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制定的《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办法》(郑新发〔2011286号),要求申请接入征信系统的小贷公司必须提供评级报告。市水利局把市场主体信用作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准入、招标评标和水利建设市场管理的重要依据。

推进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机制。成立我市20部门主管领导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协调工作小组以及明确主管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加强联系沟通,加大对褒扬诚信、惩戒违法主体的工作力度。

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信用工作推进机制有待完善,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建设相对滞后;覆盖全市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尚未建成,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征集和共享水平不高;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相对缓慢,信用中介服务的成熟度和市场化程度偏低;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经济主体信用意识亟待加强;政务诚信度和司法公信度与人民群众的期待仍有差距等。

第二节 形势要求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构建文明社会、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党的十八大提出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当前正处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攻坚期。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改善市场信用环境、降低交易成本、防范经济风险、提升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是减少政府对经济的行政干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

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是新乡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是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扩大需求、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经济转型跨越发展的重要前提,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探索具有新乡特色城镇化发展道路的迫切要求,是增强社会诚信、推进民生改善,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迫切需求,是深化行政管理,全力推动体制机制创新有效手段。

第三节 指导思想和目标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打造诚信新乡,构建和谐社会为主线,以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为基础,以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内容,以推进行业信用建设、社会成员信用建设、引导信用市场需求、推广信用应用和信用服务市场发展为重点,以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诚信文化建设为手段,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框架和运行机制,全面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改善经济社会运行环境,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使讲诚信成为社会信用主体的自觉行为规范,建设信用新乡、文明新乡。

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是:2016年,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初步建成,信用监管体系基本建立,信用服务市场初具规模,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联动机制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工程建设、投融资等事关全市发展和民生改善的重点领域有效发挥作用。2017年,初步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信用新乡、文明新乡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全市诚信环境得到显著优化。

2020年,社会信用基础性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比较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取得积极进展,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经济社会秩序显著好转。

第四节 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政府负责制定实施发展规划,健全法规和标准,培育和监管信用服务市场。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协调并优化资源配置,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力。

健全法制,规范发展。逐步建立健全信用法规体系和信用标准体系,加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信用服务体系发展,维护信用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针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长期性、系统性和复杂性,强化顶层设计,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全局,系统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

重点突破,强化应用。选择重点领域和典型地区开展信用建设示范。积极推广信用产品的社会化应用,促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协同共享,健全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一节 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

一、坚持依法行政。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切实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转变政府职能。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完善政府决策机制和程序,提高决策透明度。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提升政府公信力,树立政府公开、公平、清廉的诚信形象。

二、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各级政府首先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三、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把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以及为群众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推动各县(市、区)、各部门逐步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不得施行地方保护主义措施,如滥用行政权力封锁市场、包庇纵容行政区域内社会主体的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等。支持统计部门依法统计、真实统计。政府举债要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程序透明。政府收支必须强化预算约束,提高透明度。加强和完善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本级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加大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审计力度。

四、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加强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学习,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增强公务员法律和诚信意识,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第二节 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商务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重点围绕生产、流通、税务、价格、金融、交通运输、建设、电子商务等领域,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一、生产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和质量诚信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质量承诺制度、信用档案制度、信用评价制度、风险抵押金制度、黑名单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重大质量事件企业主动报告制度以及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等,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质量主体责任,完善生产准入和退出机制。

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产品安全、质量信用档案。以政府主管部门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产品安全、质量等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产品安全和质量信用档案,动态更新维护信用记录,并依法定期向社会发布。

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信用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与质量信用评价,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在企业生产许可、食品认证、强制性认证、质量奖励等工作中,将企业的安全与质量信用状况列为考核条件,对诚信企业给予激励。依法向社会披露和曝光安全生产和质量失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安全生产和质量违法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

开展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以食品、药品和农产品等涉及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产品为重点,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地区的监控和抽查,完善重点产品安全和质量追溯体系,严格实行质量、产品召回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生产和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通报和快速处置机制。

二、流通领域信用建设

完善流通企业信用档案。依托政府主管业务管理系统,建立健全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交易市场及家政、典当、进出口企业等的信用记录,建立完善流通企业信用档案。

加强流通领域的信用分类监管。逐步建立以商品条形码等标识为基础的商品流通追溯体系,全面落实流通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对不同信用等级的流通企业实行差别化待遇,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业欺诈等违法失信行为,着力营造良好的流通环境。

推动行业守信自律。流通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加强对新兴业态和重点领域会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并开展企业信用认证和等级评价,对失信行为进行行业评议和惩戒。推动行业骨干商贸企业完善内部信用管理机制,引导流通企业实现诚信经营。

三、金融领域信用建设

推动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以信贷征信系统为依托,进一步推动证券业、保险业及外汇管理的信用管理系统建设,加强协调与合作,促进金融业信用信息的整合与共享。

加强信用产品的研发推广。通过建立专业化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开发推广满足中小微企业和农村社会成员等多样化、多层次融资需求的信用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水平。

加大对金融领域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借助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推进信用信息的应用,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制售假保单和销售误导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引导金融诚信经营。推行金融业诚信公开承诺制度,通过签署共同宣言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加强诚信意识。推动金融机构将诚信经营纳入内部考核和监督管理,完善奖惩措施,建立诚信经营长效机制。

四、税务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完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托现有税收征管系统,提高纳税人信用信息采集质量,建立并逐步完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强税务部门与公安、银行、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合作与信息共享,依法进行涉税信息的比对、交换。

推进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类管理。开展综合治税,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纳税信用评价条件、评分标准、评定结果公开方式、奖惩措施等,实施纳税人分类管理,按规定及时对纳税人的欠税情况进行公告,加大对偷税、抗税、骗税等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提高税源监控效能和税收风险防控水平。

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加强诚信纳税宣传,推行诚信纳税承诺制度,与重点纳税人签订诚信纳税承诺书,并逐步扩大承诺制度覆盖面,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度和诚信纳税意识。

五、价格领域信用建设

加强价格诚信制度建设。完善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倡导诚实标价、明码实价,提高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的覆盖面、准确度和公信力,增强价格政策透明度,维护消费者的价格知情权。

建立健全价格诚信数据库。加强对价格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企业价格诚信数据库。

加大价格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违法失信行为,公开曝光社会影响大和屡查屡犯的案件,加大对价格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加强价格诚信自律建设。推动企业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完善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制度、定调价格成本预审制度等相关价格管理制度;深入开展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引导企业提高价格诚信意识。

六、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制度。加快工程建设领域诚信制度建设,制定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标准,建立健全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工程建设市场准入退出制度等。

完善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开展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坚持将主体信用评价与市场履约情况相结合,实行动态评价,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政府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引入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开展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综合信用评价。

加强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机制,加大对企业在招投标、工程造价、质量管理和施工安全等方面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及时曝光严重失信行为;将企业信用评定结果作为资格预审、评标等的重要依据。

七、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完善电子商务诚信制度。建立健全规范电子商务经营和交易行为等的诚信制度,推行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制度。制定引入第三方信用机构开展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

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主体信用档案。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银行信贷、合同履约、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信用信息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完善电子商务主体信用档案。

实施信用分类监管。推动电子商务与线下交易评价,大力发展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用调查、评估、担保、保险以及信用支付、商账管理等服务,并在电子商务中推广应用。对诚信经营的电子商务主体给予支持,对失信主体予以警告或实施行业限期禁入等惩戒措施。

八、文化、体育、旅游、会展和广告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健全各领域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加强对文化、体育、旅游、会展和广告领域市场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探索引入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开展文化、体育、旅游、会展和广告业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建立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

加强信用分类监管。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规范文化、体育、旅游、会展和广告市场从业人员资质认定、职业培训和管理、评级评优等活动,加强联动执法,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

加强行业守信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制定文化、体育、旅游、会展和广告市场经营机构行为准则及从业人员诚信从业准则,开展诚信创建活动,推动各领域市场主体提高守信自律意识。

九、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完善交通运输领域诚信制度。将交通运输领域诚信建设纳入地方交通运输法规,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诚信考核评价制度、诚信披露制度等,将信用考核和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建设轨道。

完善交通运输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依托市交通运政网络,实现全市范围内诚信信息云采集,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开展交通运输综合信用评价工作。落实交通运输诚信考核评价制度,根据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完善交通运输行业分类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信用考核评价的监督管理,积极引导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参与信用评价,建立具有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实施交通运输企业诚信分类管理,对诚信考核优秀的企业在享受政府和行业优惠政策、信贷融资和扶持发展等方面予以支持激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限制发展。根据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建立健全相应的行业从业人员诚信分类管理机制。

十、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领域诚信建设

深入推进政府采购信用建设,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强化全市政府采购领域联动惩戒,力争2016年底前实现政府采购惩戒信息全市共享。健全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完善信用评估报告采信机制,继续鼓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使用信用评估报告。完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对列入不良记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等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加强全市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实现信用信息的统一发布和共享。

十一、统计调查领域诚信建设

建立健全企业统计诚信评价制度和统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实行统计违法案件公开通报、统计诚信管理和统计失信惩戒等。以查处统计弄虚作假行为为重点,严肃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强化统计执法检查,依法打击违法干预统计数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参与弄虚作假、统计调查对象拒报及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等行为,加大对统计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力度,将统计单位、统计中介(代理)机构和统计调查企业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档案。开展诚信统计承诺活动,加强诚信统计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诚信统计意识和依法统计观念。

十二、中介服务业诚信建设

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和披露制度,开展中介服务业信用评价,将有关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重点完善律师类、公证仲裁类、司法鉴定、鉴证、会计、担保、评估、代理、经纪、职业介绍、咨询、交易、检验检测等类型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分类管理。

十三、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

实施诚信企业创建百千万工程,加大诚信企业示范宣传和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力度,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等各环节中强化信用自律。鼓励诚信承诺企业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客户诚信评价,将客户诚信交易记录纳入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销售授信额度计量,建立科学的企业信用管理流程,防范信用风险。鼓励诚信创建企业设立信用管理师和建立内部职工诚信考核与评价制度。强化企业在发债、借款、担保等债权债务信用交易及生产经营活动中诚信履约。加强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电信、铁路、航空等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行业企业的自身信用建设。

第三节 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社会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重点围绕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保障、教育及科研、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领域,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一、医疗卫生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诚信制度。建立量化分级管理、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医疗机构法人代表约谈、通报公示、非法行医黑名单等制度,健全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

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建立信用评价标准,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将对医疗机构的评价情况作为实施医疗机构校验、等级评审等的参考依据。加大对违法失信医疗机构的监管处罚力度,惩戒收受贿赂、过度医疗等失信行为。

引导医疗机构诚信经营服务。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信用管理和行业诚信作风建设,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等诚信医疗服务准则,开展廉洁诚信医院活动,培育诚信执业、诚信诊疗、诚信收费、诚信医保、诚信理念。

推进计生诚信建设。加强计生诚信制度建设,探索建立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平台,推行计生诚信公开承诺制度,将公民或机构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相关行为及计生诚实守信行为纳入信用档案,推动计生信用信息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管理中的应用,对计生失信者惩戒。

二、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建设

加强社会保障领域诚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领域,以及救灾、救助、低保、慈善、彩票、婚姻、收养等方面的诚信制度,明确各类骗保、用人单位恶意拒绝参加社会保险、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诈捐等失信行为处罚措施。建立健全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申请、退出环节的诚信制度。建立社会保障领域的失信黑名单制度。

建立健全失信主体的信用档案。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诈捐、违规、骗取保障房等失信记录纳入信用档案,建立健全失信主体的信用信息数据库。

严厉打击社会保障领域的违法失信行为。加大对骗取保障房,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少缴和漏缴社会保险费、医保欺诈、骗保,以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和医保参保人员违规失信行为的惩戒和打击力度。

三、劳动保障领域信用建设

推进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建设。建立完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示制度、用人单位恶意欠薪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办法。

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档案。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劳动保障领域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覆盖全市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实施劳动保障信用分类监管。开展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对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可通过授牌授证、通报公告等方式给予激励,加大对重大违法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并予以曝光。加强对劳动合同订立和仲裁的管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完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评价标准,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引导企业提高劳动保障诚信意识。

四、教育、科研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健全教育、科研领域诚信制度。建立完善科学有效的师德和教风评价考核机制以及教学科研人员、学生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试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论文答辩前审查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以及学术道德问责制度。

建立健全教育、科研领域相关人员信用档案。探索建立完善教育和科研机构、教师、学生和科研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标准,提高信用数据采集质量,建立健全包括学术不端、科研经费使用不当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信用档案。

加大对教育、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积极开展教育和科研机构以及教师、学生和科研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将信用评价结果与录取招生、学历学位授予、职称评定、职务晋升、项目申报、科研经费分配、评选表彰等挂钩,加大对学术作假、论文抄袭、考试作弊、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等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将科研诚信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

开展教育、科研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将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纳入教师、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职业培训内容,开展全员诚信教育培训。建立教师和科研人员守信公开承诺制度,自觉接受学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

加快建立知识产权诚信管理制度。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诚信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等诚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重大侵权、违法假冒信息披露发布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引导上市辅导期企业建立知识产权评估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建立知识产权诚信档案。将假冒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纳入失信记录,建立健全企业和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诚信档案,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信用评价工作。

加大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打击假冒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加大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案件的打击力度,集中查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权案件。开展各类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权利人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加强知识产权守法诚信自律建设。鼓励全市各行业、区域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形成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深入开展正版正货承诺活动。

六、环境保护领域信用建设

加快建立完善环境保护诚信管理制度。完善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制度、分类监管制度和环保黑名单制度,贯彻落实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环评机构信用评价制度。

建立环境保护诚信档案。完善环境执法信息系统,加强环保信用数据的采集与整理,建立企业环境行为诚信档案。建立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数据库。

加大环保信用分类监管力度。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社会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加强评价结果的应用和后续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企业的环境保护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奖励、警示和惩戒。

七、社会组织信用建设

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信用档案。将社会组织违法失信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信用档案。

加强对社会组织的信用监管。制定并落实社会组织信用评价制度、失信行为公示制度和分类管理制度,根据社会组织的信用状况对守信者给予必要的激励,建立健全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动惩戒机制。

强化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向社会披露年度工作报告、重大活动和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引导社会组织增强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推行社会组织守信公开承诺制度,提高社会组织守信自律意识。

八、互联网应用及服务领域诚信建设

大力推进网络诚信建设,培育依法办网、诚信用网理念,逐步落实网络实名制,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大力推进网络信用监管机制建设,建立涵盖互联网企业、上网个人的网络信用档案,积极推进建立网络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机制,大力推动网络信用信息在社会各领域推广应用。建立网络信用黑名单制度,将实施网络欺诈、造谣传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严重网络失信行为的企业、个人列入黑名单,对黑名单主体采取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措施,并通报相关部门和进行公开曝光。

第四节 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司法公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司法公正、公开,严格执法是促进企业、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诚实守信的重要手段,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一、法院公信建设

增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透明度。推进阳光审判,实行立案公开、庭前准备程序公开、庭审公开等,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加强群众和舆论监督,及时公告案件审判信息,落实旁听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扩大信息联网范围,加强与征信系统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合作,建立方便群众查询裁判文书的工作机制,确保社会公众全面及时了解民事活动主体相关信息。

坚守司法公正底线,严格依法办案,惩防司法腐败。通过公正严明的审判职能,引导树立诚实守信风尚,鼓励诚信交易,倡导互信合作,依法惩处商业欺诈和恶意毁约等失信行为,杜绝不守信者获得不当利益,有效保护守信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各类社会主体的诚信意识,促进社会守法诚信。

建立健全审结案件执行联动机制,提高判决执行效率。积极开展强制执行,严厉打击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行为,切实维护司法尊严。充分发挥执行工作联动机制作用,整合力量,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发挥对失信者的联防制约和惩戒作用。

二、检察机关公信建设

全面落实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制度。增强检察机关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建立完善行贿受贿、贪污腐败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档案查询机制,落实检察开放日、案件办理情况查询等制度。

强化检察机关的独立办案权和公信力。加大查办和预防贪污贿赂、渎职侵权和职务犯罪力度,依法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暴力犯罪活动。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以及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

三、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

全面推行公安机关阳光警务。创新执法公开的方式和途径,促进依法行政和社会管理法制化,及时公开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和办案进展等公示信息。

建立健全公安系统人口信息数据库。加强基础信息实时采集和动态录入,推进人口信息交换和共享,积极配合支持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促进全社会成员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四、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建设

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和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信息管理和披露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进一步提高监狱、戒毒场所、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维护服刑人员、戒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

五、司法执法人员信用建设

加强司法执法队伍建设。开展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主题的核心价值观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人员信用档案,把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和金钱案以及不作为等违法和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将其作为考核奖惩、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进一步完善司法从业人员执业规范。建立健全司法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落实司法从业人员诚信承诺制度,严肃执业纪律,加强监管和考核,强化执业资格退出机制,依法打击司法从业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和失信行为。

六、健全促进司法公信的制度基础

完善对司法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与本级政法部门对下级进行督导的衔接机制,加强对司法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完善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加强人大监督和政协及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不断改进司法工作。

第三章 基础建设

第一节 社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

一、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建立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根据国家制定的以公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的全国统一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健全全市公民统一社会代码的管理体系。

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根据国家制定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全国统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信用代码的管理体系。

二、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

对各部门、各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可以公开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推进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归集、完善和整合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成果,建立社会主体信用信息,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基础征信服务。

(一)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加强重点领域信用记录建设。以纳税、价格、进出口、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流通服务、工程建设、电子商务、交通运输、合同履约、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社会保险、劳动保障、教育科研、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领域为重点,完善行业记录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建立完善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及数据库。结合国家信息化工程建设,以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按照行业信用信息征集目录,逐步完善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实现行业信用信息电子化存储,实现行业内信用信息的全市互联互通。不同的信息由不同的权威部门负责与发布,以提高建设效率,保障信息安全,分散全局风险。

(二)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聚合各类社会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以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将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平台进行聚合,形成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平台。

建立信用新乡网站。以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平台为核心,加快建设信用新乡网站,使其成为权威的、公共的信用信息查询、发布和宣传阵地,切实解决信用信息的不对称和信息孤岛问题。

三、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

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继续推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提升数据质量,完善系统功能,加强系统安全运行管理,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的覆盖范围,提升系统对外服务水平。

推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继续推动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管理部门之间信用信息系统的链接,推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推进金融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第二节 社会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

继续加大征信系统数据开发应用力度,开展多渠道、多产品征信服务。支持征信机构建立以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为对象的征信系统,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采集、整理、加工公共信用信息和商业信用信息,并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准确性。根据市场需求,对外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进一步扩大信用产品在金融服务、行政管理等领域的应用,保障信用信息安全。依法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与征信系统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

第三节 加快农户信息档案电子化进程

农户电子信息档案是通过计算机统一收集、储存、分类、汇总农户信息,通过档案可以了解当地村民经济收入、潜在资源优势、人才构成、生活就业和社会需求等基本信息,促进乡村基层组织进行科学决策,同时为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提供信息支持,是我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各县以村为单位开展采集工作,在县、乡(镇)安排专人,负责采集工作的组织、计划的制定和监督检查工作,村委具体负责采集工作,县(区)政府要将各乡(镇)采集情况纳入年终考核目标。同时,推动建立农村信息共享机制,将政府各主管部门掌握的农户信息,纳入到农户电子档案中,避免重复征集。涉农金融机构要以农户电子档案为基础,开发农户信用评价模型,建立、完善农户信用评价方法体系,推动农户信用评价结果与农户贷款审核、管理相结合,建立健全信贷业务及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第四节 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一、加快培育社会信用服务市场

政府通过制度性安排和政策引导,刺激市场信用信息需求,在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资质认定和管理、招投标、政府采购、科技专项、财政支持、税收优惠、项目审批、评优评先、后备上市企业评选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产品和信用信息。鼓励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和创新,支持社会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促进信用服务市场持续发展。

二、发展各类服务机构

营造良好的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环境,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类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以征信、信用评级、信用管理咨询等为重点,加快发展形成种类齐全、功能互补、规范经营、公平竞争、业务各具特色、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要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和信用服务活动,创新服务模式,建立行业行为准则,加强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信用服务质量,强化独立性和公正性,避免利益冲突,增强对信息主体和服务对象的责任。

三、推动并规范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完善信用服务机构审核管理制度,加强信用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分类监管,建立信用服务机构长效监管机制,依法查处失信行为,形成政府和社会共同监督的信用服务市场监督机制,推动信用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诚信组织的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建立约束机制和行业诚信守则,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行业整体素。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一节 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加强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

运用分类管理的方式开展对各行各业诚实守信模范的宣传表彰,树立典型,以点带面,蔚然成风。大力开展道德模范人物诚信建设示范单位信用户等诚信创建活动。营造诚信光荣、诚信受益的法制理念和社会氛围。

二、加大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

大力推进诚信主体的优惠机制建设,强化守信受益的主体意识。各单位、各部门在进行公共监管与市场管理服务的过程中,要广泛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等激励政策,在申请资金和项目上给予优先支持。

三、推动形成惩戒机制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和约束,制定信用基准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建立失信记录和失信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形成市场性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惩戒,完善失信惩戒机制,推行失信公示制度和失信黑名单制度,以及退出市场制度。逐步建立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定期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保证申请人在政府推荐的征信机构中有信用记录。建立与失信惩戒要求相适应的司法配套体系,对触犯法律法规的失信行为,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的快速传递机制,利用社会媒体和网络资料,依法向社会披露和发布失信者黑名单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结果,形成对失信者的社会性惩戒。积极鼓励对失信行为的举报,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第二节 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和标准体系

一、法规制度建设

积极推进信用建设法规工作,使信用信息征集、查询、应用、互联互通、信用信息安全、信息隐私权等有法可依。对涉及民生的住房、医疗、食品药品、消费等失信多发领域,加强信用法规和制度建设工作。

二、信用信息标准化体系建设

建立征信标准和信用信息分类管理标准。根据商业市场和资本市场对主体信用评价的需要,按照国家标准体系建设规范,制定全市统一的主体识别标识、信用指标目录、征信技术标准和建设规范。

第三节 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

一、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

保护信用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切实有效地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加强对信用信息主体引导教育,不断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二、推进建立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

建立信用信息主体自动更新和自我纠错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对有轻微失信行为但已悔过纠错的主体,建立适当保护机制和关爱机制,形成对社会成员的正向激励机制。

三、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

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加大执法力度,对信用信息服务机构侵犯国家秘密、盗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违法侵权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广泛利用各类宣传媒体,披露各种侵害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的行为,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第四节 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制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信用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对信用信息安全实行等级保护与风险评估,确保信用信息安全。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和改善全市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制定信用信息安全标准和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信用服务机构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加大安全保障、技术研发和资金投入。明确职责,依法制定和实施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保存、使用等方面的制度,建立健全物理安全、安全防护、安全管理、安全检测等标准,确保信用信息采集、存储、交换、加工、使用和披露过程中的信息安全。

第五章 支撑体系

第一节 加强组织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新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切实履行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全市行业信用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建立政府推进机制。政府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加强督察,强化考核,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作为目标责任考核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安排部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大工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及时研究协调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困难问题。

第二节 强化责任落实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按照本规划的总体要求,成立规划推进小组,根据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和工作措施。定期对本地本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推动规划实施。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绩突出的地方和单位予以表彰,对推进不力、失信现象多发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实施行政问责。

第三节 加大政策支持

各级政府要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将应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大对信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创新示范工程等方面的资金支持。鼓励各地各部门结合规划部署和自身实际,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示范领域先行先试,并在政府投资、融资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四节 专项工程

一、政务信息公开工程

深入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完全公开、依申请公开、内部互通共享的原则进行分类管理。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实现阳光行政,切实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及时披露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树立公开、透明的政府形象。

二、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工程

(一)普及诚信教育加强诚信价值观教育。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提高民族文明素质为根本,将诚信教育贯穿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按照党中央《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要求,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宣传教育,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在全社会形成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良好风尚。

强化诚信道德教育。用好道德讲堂,倡导爱国、敬业、友善道德规范。开展群众道德评议活动,对诚信缺失、不讲信用现象进行分析评议,引导人们诚实守信、遵德守礼。

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分行业、分县(市、区)、多层次开展信用知识宣讲,组织举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理论与实践研讨。形成有效的社会自律机制和道德评判机制,引导信用主体自觉维护诚信和谐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加强诚信文化建设构建诚信文化体系。以社会成员为对象,以诚信宣传为手段,以诚信教育为载体,弘扬中华民族积极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加强诚信典型宣传。注重正面引导,结合道德模范评选和诚信示范企业诚信经营示范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户等诚信创建活动。树立社会诚信典范,使社会成员学有榜样、赶有目标,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追求。

深入开展诚信主题活动。有步骤、有重点的组织开展诚信新乡诚信活动周质量月诚信兴商宣传月“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9.20”公民道德宣传日、“12.4”法制宣传日等公益活动,通过已开通的“12363”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咨询投诉电话,突出诚信主题,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

大力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和人群诚信问题专项治理活动。结合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宣传和典型树立活动,选择诚信缺失问题突出、诚信建设需求迫切的行业领域开展诚信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加强法定代表人、律师、会计师、证券分析师、保险经纪人、医务人员、项目经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等重点涉信人群的职业道德建设。

三、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

加快建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保障机制,着力推动信用农户培育,深入开展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县创建等农村信用工程建设,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夯实基础;加快推进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等农村社会成员信用建设;以金融信用为基础,建立与农村社会诚信管理指标相结合的农村诚信建设综合评价体系,推动农村诚信建设电子化建设。

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信贷、利率、财税等政策的杠杆作用,以经济手段推动诚信建设。对积极使用农村诚信信息且成效明显的给予相应的奖励。对信用县(市、区)、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在发展项目、专项资金、扶持资金、贴息资金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建立农业担保机构,积极推动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建立农业风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金融在农村信用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四、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

建立健全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共享服务网络及区域性中小微企业信用记录。引导各类信用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服务,创新中小微企业集合信用服务方式,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

推动以诚信经营为核心的中小微企业信用文化建设。开展诚信宣传和培训活动,加强诚信教育,增强信用意识和诚实守信的自觉性,为中小微企业便利融资和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加强对中小微企业信用管理的指导。全面提高中小微企业在生产经营、合同履约、产(商)品质量、经济鉴证、税费缴纳、金融信贷、往来账款、财务核算、数据统计等环节的信用管理水平,增强中小微企业防范与控制信用风险的能力。

五、信用人才培养工程

建立信用人才培养机制,实施信用人才能力提升工程,推进信用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开展信用从业人员资质认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信用人才队伍。支持高等院校、社会研究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围绕信用理论、信用管理、信用技术、信用标准、信用政策等内容开展研究和交流活动,形成良好的信用人才成长环境。

第五节 创新示范

一、地方政府信用评价示范

探索开展县级政府信用评级试点工作,完善县级政府信用评价标准、信用评价方法和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逐步推进县级政府信用评价工作,促进县级政府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具有我市地方特点的政务诚信建设之路。

二、诚信建设单位示范

大力培育诚信建设示范单位,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诚信经营和诚信管理方面的模范带头作用。强化诚信自律,鼓励建立诚信自律组织,积极引导企业、学校、机关、社团等部门和团体面向社会开展诚信承诺,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广泛开展诚信企业示范创建百千万工程守信企业重合同守信用诚信纳税诚信兴商诚信乡村诚信社区诚信学校等诚信示范建设的主题活动。不断提高全市各类社会主体的诚信意识。制定诚信建设示范单位的创建标准和评选办法,通过新乡政府网和《新乡日报》等媒体公开发布评选结果,接受投诉,加强监督。积极推进设立诚信建设示范单位的评审机构,建立健全诚信建设示范单位的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办法。

三、重点领域和行业信用信息应用示范

在融资担保、企业债券发行、食品药品、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工程建设等领域,试点开展征信制度建设,推行使用信用产品制度。推行以信用为核心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探索建立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综合评价标准和方法,开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示范县的创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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