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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我区工业经济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培育小微企业发展壮大,规范我区工业地产开发建设,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对工业地产试行预售许可,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试行范围
试行范围为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管辖范围。
二、工业地产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地产,是指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在依法取得国有出让的用途为工业、物流、仓储等用地上统一规划建设,达到一定建筑规模要求,用于出售给有工商登记的工业企业或物流、仓储、工业设计展示等工业服务型企业的生产性厂房和非生产性配套用房。
三、遵循原则
1.为确保工业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序、合理,工业地产项目遵循“先行先试、一案一策”的原则,经管委会研究审定确认项目后,开发企业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
2.为避免对商业地产健康发展产生冲击,严禁以工业地产的名义从事住宅和商业开发,在发布售房广告时,须载明工业地产预售许可证的证号和用途。
3.工业地产项目须明确拟入驻企业的产业定位,预售对象应为在区工商登记的工业企业或工业服务型企业。
四、预售许可管理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1.工业地产预售许可申请表;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3.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原土地使用权证书);
4.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及规划总平图;
5.正常经营依法纳税票据;
6.项目整体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建筑规模达到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一以上;拟办理预售许可的工业地产单体工程形象进度全部达到主体封顶验收合格,且预售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70%,保证自持比例不得低于30%;
7.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8.预售房屋分层平面图;
9.工业地产预售方案;
10.公示牌及价格表。
五、运营管理与服务
1.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开发建设,不得擅自更改,否则不予办理预售手续。
2.开发企业首次办理工业地产预售许可时,应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为入驻企业提供后勤、安全等公共配套服务,同时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负责首届业主大会的筹备。
3.开发企业负责土地使用权年限内的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
4.工业地产项目预售对象须为在我区注册并经商务局认定的工业企业和工业服务型企业,不允许个人购买,且不得转让给个人。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暂定两年,试行期间若上级部门出台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调整执行。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