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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关于对《新乡市泽瑞汽车模塑有限公司年产50万套汽车空调壳体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21-03-02 来源:区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新乡市泽瑞汽车模塑有限公司:

你单位上报的由新乡市汇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徐贵良(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4035410352013411801000003)主持编制的《新乡市泽瑞汽车模塑有限公司年产50万套汽车空调壳体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并已在我区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原料、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在新乡市新乡工业产业集聚区(含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七路9号建设新乡市泽瑞汽车模塑有限公司年产50万套汽车空调壳体技改项目。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

本项目上料、破碎过程产生的含尘废气与原有工程含尘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与注塑和吹塑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原有工程有机废气一同进入扩容后的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UV光氧催化装置工作区域容积在6.46m3以上)进行处理,处理后废气经原有15m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能够满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要求(有组织颗粒物排放限值10mg/m3)、《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有组织颗粒物排放限值20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能够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60mg/m3)和《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标准(其他行业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80mg/m3、建议去除率70%)。

采取措施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无组织0.5mg/m3的限值要求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无组织颗粒物排放限值1.0mg/m3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4.0mg/m3)和《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工业企业边界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2.0mg/m3)要求。

2、废水:冷却水循环利用,不外排;项目依托厂区原有职工,不新增职工人数,不新增生活污水。

3、噪声: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须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措施进行处置。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修改单进行控制;危险废物暂存场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修改单规定进行建设,危险废物废紫外灯管、废活性炭均应及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四、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020616t/aVOCs0.0167t/a

五、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如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经办人: 孔德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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