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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深化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同时,切实做好行政审批监管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国发〔2019〕1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依法行政、放管结合,推进行政审批工作重心由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为主,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转变;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加快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住建领域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经开区政务审批事项。
第四条 监管措施
(一)日常监管。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实地检查、定期抽验、“飞行检查”、网络核查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依法核查审批后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对行政相对人申请“容缺办理”的审批事项,督促限期补正。
(二)社会监督。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依法为举报人保密。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各种方式,反映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问题,引导全社会参与监督,形成监管合力。完善公众投诉受理和督办机制,建立互动式监管信息反馈平台,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使各类市场行为广泛接受监督,更好维护社会秩序。
(三)舆论监督。强化社会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监管科室要认真核实、依法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形成舆论压力,制约违法违规行为。
(四)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约束,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后,依据相关规定在经营、工程招投标、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长效机制。
第五条 部门之间要协同配合、信息互通、相互衔接,形成监管范围全覆盖,建立健全横向协调、纵向连同、纵横协管的监管体系,使监管责任无盲区。
第六条 职能监管部门要明确责任,确保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改革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高质、高效、有序、稳步持续推进。
第七条 不断提高行政监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将监管内容、监管程序、监管方式、监管结果等相关信息对外公开,切实将监管工作纳入公众的监督之下,防止监管缺位、错位和越位。
第八条 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对工作人员未履行监管义务或监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新乡经开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办公室
2020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