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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

时间:2020-07-26 来源:住建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深化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同时,切实做好行政审批监管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国发〔2019〕1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依法行政、放管结合,推进行政审批工作重心由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为主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转变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加快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住建领域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经开区政务审批事项。

第四条 监管措施

(一)日常监管。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实地检查、定期抽验、“飞行检查”、网络核查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依法核查审批后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对行政相对人申请“容缺办理”的审批事项,督促限期补正。

(二)社会监督。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依法为举报人保密。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各种方式,反映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问题,引导全社会参与监督,形成监管合力。完善公众投诉受理和督办机制,建立互动式监管信息反馈平台,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使各类市场行为广泛接受监督,更好维护社会秩序。

(三)舆论监督。强化社会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监管科室要认真核实、依法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形成舆论压力,制约违法违规行为。

(四)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约束,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后,依据相关规定在经营、工程招投标、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长效机制。

第五条 部门之间协同配合、信息互通、相互衔接,形成监管范围全覆盖,建立健全横向协调、纵向连同、纵横协管的监管体系,使监管责任无盲区。

第六条 职能监管部门要明确责任,确保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改革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高质、高效、有序、稳步持续推进。

第七条 不断提高行政监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将监管内容、监管程序、监管方式、监管结果等相关信息对外公开,切实将监管工作纳入公众的监督之下,防止监管缺位、错位和越位。

第八条 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对工作人员未履行监管义务或监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


新乡经开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办公室

2020年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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