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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免申即享”促进产业发展的办法

时间:2018-04-19 来源:区经发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中共新乡市委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 “一招四引”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发〔2016〕22号)《中共新乡市委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加改革快推进牧野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新发〔2017〕30号)《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牧野英才”“名校英才”“牧野工匠”3个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新办〔2017〕49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支持制造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文〔2018〕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

本文所称主导产业是指纺织服装业、装备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包括位于高科技纺织服装产业园内的绿色纤维专业园和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内的信息通信专业园(以下简称“两园”),智能制造、机器人、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大数据、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视同为主导产业。

第三条  关于项目落户方面

(一)对新落户的符合我区主导产业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新落户“两园”的主导产业链项目,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二)对研发设计、人工智能、文化创意、检验检测认证、融资租赁等生产性服务业及主导产业项目。经认定,给予3年房租补贴;购置设备按照招标合同价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新迁入我区或新批复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其中符合“两园”主导产业链的,奖励50万元。

(四)对新企业建成投产后一年内达到“四上”企业标准并按要求入库。经认定,连续3年按照企业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程度予以奖励。

(五)对新迁入我区的“四上”企业。经认定,一次性奖励3万元。

(六)区现有企业利用新场地新上项目的,视为新落户项目,享受相关政策。

第四条  关于经营贡献方面

(一)奖励规模提升企业。经认定,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4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80万元;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奖励快速增长中小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10%以上、当年销售收入1-5亿元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12%以上、当年销售收入0.5-1亿元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15%以上的企业,同时当年对我区地方财政贡献呈正增长的。经认定,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与本条第一款奖励不同时享受。

(三)鼓励物流运输、人力资源服务、咨询评估、律师及会计事务所、文化传媒、金融保险、规划设计院、检测实验、知识产权服务、信息通信服务、孵化器加速器、双创平台运营机构、物业服务、房地产及建筑业等产业配套类企业在我区注册落户,经认定,给予3年房租补贴,结合行业对区经济发展贡献给予奖励,具体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报管委会确定或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条  关于高管人才方面

(一)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经认定,按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10%予以奖励。

(二)符合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被市认定的“牧野英才”(A、B类人才)、“牧野大工匠”每年享受免费全面体检一次。

(三)经省、市、区认定的人才(团队)同层级政策支持从优就高、可叠加享受。经我区认定的高管人才,在区内购置住房的,给予一定的住房补贴,具体标准由人才主管部门制订或“一事一议”确定。

第六条  关于转型升级方面

(一)增资扩产补贴。鼓励现有企业增资扩产,企业在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提高厂区容积率,扩建自用生产、仓储、研发场所5000平方米以上的,经认定,按每平方100元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两园”的主导产业链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转型改造补贴。鼓励停产企业、低效企业或因环保须淘汰废旧生产线的企业进行转型升级改造,在新项目达到承诺的相关指标后,经认定,按新项目新增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智能化改造补贴。企业进行智能化改造,并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为智能车间或智能工厂的,按智能化改造投资总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

(四)绿色工厂补贴。企业进行绿色化改造,并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为绿色工厂的,按企业实际投入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七条  关于产业联动发展方面

(一)鼓励区内企业互相采购、促进企业联动发展,对区内企业之间相互购买对方自主生产的商品,当年达到50万元以上且买方企业销售收入同比正增长10%的,经认定,给予买方企业当年购买总额的2%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企业并购重组奖励。鼓励企业间并购重组,一是对我区内企业间进行的并购重组,经认定,按实际交易金额的1%给予买方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主导产业类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卖方企业,经认定,按实际交易金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二是对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相互并购将并购后产生的统计指标及税收在我区实现的,经认定,按实际交易金额的2%给予买方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主导产业类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如特殊情况进行“一事一议”。

(三)服务于本区企业,依法注册成立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联盟、促进会等团体组织。经认定,给予每年5万元经费补贴。

第八条  其他方面

(一)对参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订或修订,经国家有关部门正式公告的企业,视起草或参与情况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30万元奖励。

(二)“两园”的主导产业链企业,流动资金合法融资1000万元以上。经认定,三年内按照国家基准贷款利率的50%给予补贴。

(三)对参加全国性及国际展会的企业。经认定,展位费给予100%补贴,每个参展企业申报奖励展位不超过2个。

(四)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奖励。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获得通过并取得授权证书。经认定,对申请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专利申请费用70%给予奖励。企业进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按商标注册费用的70%给予奖励。

第九条  关于“一事一议”方面

对以下七类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一)国内外500强企业、央企、行业内知名品牌企业投资的项目;

(二)院士、“千人计划”、高等院校研发人员及团队、海归留学人员等高层次人才团队,以自主知识产权投资的项目;

(三)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的;

(四)对采用高新技术用于传统领域其产品明显优于传统工艺的产品并有良好市场发展前景的项目;

(五)新兴的战略性产业;

(六)服务主导产业的平台项目;

(七)其他投资或并购额度较大、带动性或基础支撑性作用较强,经管委会同意实行“一事一议”的项目。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后补助”的原则进行落实,另有规定的除外。之前出台的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变化,上述办法相应调整修订。本办法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有效期3年。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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