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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关于对《新乡市起重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年产400套风电塔筒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21-04-25 来源:区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新乡市起重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上报的由河南环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王林浩(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5035410352014411801001049)主持编制的《新乡市起重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年产400套风电塔筒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并已在我区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原料、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在新乡市新乡工业产业集聚区(含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豫飞重工装备产业园,建设新乡市起重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年产400套风电塔筒制造项目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

下料工序产生的烟尘集气罩收集后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尾气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焊接和打磨过程产生的烟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尾气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喷砂工艺产生的粉尘负压收集后采用“滤筒+袋式除尘器”处理,尾气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其它所有涉气工业企业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的限值要求

采取措施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满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无组织0.5mg/m3的限值要求。

2、噪声: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3、固废:固体废物须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措施进行处置。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修改单进行控制;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四、项目新增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1957t/a

五、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如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经办人: 孔德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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