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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关于对《河南伟创达包装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平方米包装纸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21-04-25 来源:区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河南伟创达包装有限公司

你单位上报的由河南环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王林浩(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5035410352014411801001049)主持编制的《河南伟创达包装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平方米包装纸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并已在我区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原料、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在新乡市新乡工业产业集聚区(含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九路与纬六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建设河南伟创达包装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平方米包装纸箱项目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

印刷工序废气收集后采用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治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须满足《印刷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6-2020)(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40mg/m3,排气筒高度15m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为1kg/h)的限值要求

采取措施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厂界无组织2.0mg/m3)的限值要求。

2、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管网进入小店污水处理厂(二期)进一步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小店污水处理厂(二期)收水标准要求。

3、噪声: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须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措施进行处置。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修改单进行控制;危险废物暂存场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修改单规定进行建设危险废物及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四、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0049t/aNH3-N0.0002t/aVOCs0.0435t/a

五、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如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经办人:孔德杉              

20214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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