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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服务局关于对《新乡市凯达贸易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沥青混凝土和100万吨二灰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21-07-05 来源:区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新乡市凯达贸易有限公司:

你单位上报的由新乡市译洋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姜慧婷(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4035410352013411801000612)主持编制的《新乡市凯达贸易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沥青混凝土和100万吨二灰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原料、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在新乡工业产业集聚区(含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杨庄村东建设年加工40万吨道路建筑垃圾,年产再生水稳骨料30万吨、再生沥青料10万吨项目。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烘干工序依托现有工程燃烧机完成,现有工程燃烧机废气SO2NOX和颗粒物先经低氮燃烧装置处理,再与烘干工序其他废气沥青烟、苯并(a)芘和颗粒物一起采用“袋式除尘器+电捕焦油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依托现有,新增电捕焦油器),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表2(排气筒高度15m时,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为3.5kg/h)、《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12(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3,厂界浓度最大值0.5mg/m3)和《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中其他所有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3,厂界浓度最大值0.5mg/m3)的要求;SO2NOX排放须满足《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工业炉窑推荐限值(SO2排放浓度200mg/m3NOX排放浓度300mg/m3)的要求;沥青烟和苯并(a)芘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表2(沥青烟排放速率0.18kg/h;苯并芘排放浓度0.3×10-3mg/m3,排放速率0.05×10-3kg/h,厂界浓度最大值0.008ug/m3)和《河南省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表2(沥青烟排放浓度20mg/m3)的要求;投料、粗破、细破和筛分工序废气颗粒物分别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表2(排气筒高度15m时,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为3.5kg/h)、《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1、表2(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3,厂界浓度最大值0.5mg/m3)和《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中其他所有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3,厂界浓度最大值0.5mg/m3)的要求。

2、废水:该项目利用现有员工,不新增生活污水;车辆冲洗废水在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依托现有)。

3、噪声: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须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措施进行处置。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进行控制;危险废物暂存场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修改单规定进行建设,危险废物及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装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四、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0038t/aNH3-N0.0002t/aSO20.3604t/aNOX1.6623t/a、颗粒物3.0605t/aVOCs0.0087t/a

五、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如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经办人: 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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