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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洪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89163068G
地址:驻马店市汝南县南海大道西新武装部正对面四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承建的建筑工地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施工工地正在施工,于经六路与纬二路交叉口靠南沿有三堆物料未覆盖或设立围挡,两堆物料未覆盖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21年6月17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经环罚先告字〔2021〕59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该告知书于2021年6月18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 你公司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二)大气污染防治类26:你单位违法事实为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100吨以下;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占地面积100m2以内的;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的;配合调查的。
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账号:16428201040003038,开户行:农行新乡东区支行,缴纳罚款时备注为环保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环保科索取罚款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经开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