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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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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新乡经开区张河村生活路5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生产,现场有异形封边机、直线封边、开料机等设备,设备有生产痕迹,未按要求进行排污许可登记。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二十四条“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21年6月17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经环罚先告字〔2021〕61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该告知书于2021年6月18日签收。你单位于2021年6月24日递交了《放弃陈诉、申辩权利的声明》。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通用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违法事实一般;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违法行为发生地点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保护区内;违法时间不满1个月。裁量基准为1.125万元。
因你单位主动申请补办填报排污登记表,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中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第二款:“2. 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现依法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综上所述,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玖仟元的行政处罚(0.9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账号:16428201040003038,开户行:农行新乡东区支行,缴纳罚款时备注为环保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环保科索取罚款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经开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