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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经环罚决字〔2021〕65号

时间:2021-08-05 来源: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河南全塑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11203168

地址:新乡经开区经六路南段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529日,生态环境部夏季帮扶组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木工工段正常生产,木质材料加工车间切割工序未安装粉尘收集装置,存在粉尘逸散痕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21629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经环罚先告字〔202165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该告知书于2021627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 你公司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大气污染防治类20: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漏、逸散,危害后果一般的;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的;现场检查时配合调查的。

因你单位主动整改,对木工工段加装了治污设施,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中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第二款:“2.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现依法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肆万柒仟陆佰捌拾元的行政处罚(4.768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账号:16428201040003038,开户行:农行新乡东区支行,缴纳罚款时备注为环保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环保科索取罚款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经开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2021年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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