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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经开区文萍机械维修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文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26MA40GBE43D
地址:新乡经开区纬七路与纬八路交叉口向东500米路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2021年7月5日对你单位涉嫌未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生产过程有废液压油产生,固定污染源登记表未将废液压油作为危废登记。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21年7月13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经环罚先告字〔2021〕67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该告知书于2021年7月14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 你公司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通用处罚裁量基准:违法事实一般的;企业规模微型企业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的;违法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因你单位主动整改,对固定污染源登记表进行订正,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中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第二款:“2.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现依法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本机关结合案情各项指标,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1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账号:16428201040003038,开户行:农行新乡东区支行,缴纳罚款时备注为环保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环保科索取罚款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经开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202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