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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办法

时间:2021-11-16 来源:经济发展和统计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激发创新活力,推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经开区依法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经开区纳税的驻区企业

第二章 项目扶持

第三条 鼓励实施国家、省、市科技项目和产业化项目。

(一)对于获得国家、省、市重大科技专项及各类攻关项目和产业化项目扶持奖励的,按上级扶持资金金额1:1配套奖励。

(二)新列入河南省智能车间、智能工厂名单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列入国家、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服务型制造、“互联网+”工业创新、工业互联网、工业大数据、协同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跨界融合、系统解决方案等各类试点示范项目(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企业资质提升

 认定或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0万元

 认定或通过复核的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六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新乡市级创新型单位奖励5万元。

第七条 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获批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8万元;获批河南省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奖励8万元;获批河南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6万元;获批河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5万元;获批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5万元;获批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2万元。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的企业奖励5万元。

第八条 对新认定的河南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

 认定的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奖励50万元。

 对首次通过评价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1万元。

第十一条 对新授权发明专利奖励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分别奖励1000元

第十二条 通过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在申请阶段和正式获得授权分别奖励3万元,每件专利奖励最多不超过30万元。

十三 对新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企业,按国家财政奖补资金1:2的比例跟进支持;对新获得的省级、市级科技进步奖的企业,按1:1的比例跟进支持。

第十 鼓励企业进行标准化体系认证,对新通过ISO14000、OHSAS18000等系列认证的企业每项奖励1万元

 平台建设

第十五条 对新认定的诺贝尔奖工作站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协同创新创业中心分别奖励2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新乡市科技协同创新创业中心奖励20万元。

第十六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分别奖励200万元、50万元。

十七 对规模以上企业上云产生的服务费,按照合同金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规模以下企业按照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十八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200万50万10万的奖励。

第十九条 新获得国家、省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大数据平台、工业云平台、分享经济平台、“双创”平台,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奖励按照《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引进高层次引进人才的实施办法》(新经开发〔2018〕15号)执行,文件到期后,根据区党工委、管委会后续政策进行兑现。

第五章 成果转移转化

十九 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合同(包括技术转让、开发、咨询、服务合同),给予技术交易额1%的奖励,每项合同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条 对在经开区经济发展局登记备案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每向经开区内转移转化1件发明专利奖励1万元,每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附则

二十一 对新引进落地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和对我区有突破性科技荣誉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二十二 本办法所涉及的政策,按照“从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同类项目只享受一次最高额度的奖励扶持。

二十三 本办法由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关于鼓励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新经开管20161号)、《关于新经开管20161号文件变更的通知》(新经开发〔2017〕22)、《中共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委员会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提高核心竞争力的若干办法的通知》(新经开发〔2017〕1号同时废止


经发局联系人:康阳      联系电话:3686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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