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1-15
来源:区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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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乡经开区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营商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经开区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结合《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21〕8号)相关要求,现将《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决定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决定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决定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