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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实施意见

时间:2021-12-15 来源:区住建局

新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联合验收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结合实际,制定新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联合验收充分运用“联合测绘”成果,按照“统一申报、信息共享、限时办理”和“谁审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不增设审批环节,不增加审批时限,加快工程竣工验收速度,提高工作效能。

二、适用范围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联合验收内容 

联合验收事项包括: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建设消防竣工验收、人防竣工验收及备案、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供水、供电、燃气、热力、防雷装置、通信等专业服务验收;建设工程档案认可;竣工验收备案等。

四、联合验收部门

联合验收牵头部门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参与联合验收部门包括自然资源和规划、人防、供电、气象城建档案机构等部门。

五、联合验收时限

联合验收阶段总时限为16个工作日(不包括验收整改及复验工作时间)。其中各专项验收在各自的承诺时限内完成,并在联合验收阶段的前1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档案认可在第14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在第15个工作日至第16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联合验收条件

建设单位将联合测绘成果推送到新乡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管理系统),各参验部门共享调阅联合测绘成果,不再要求建设单位重复提供。

建设工程项目已完工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联合验收:

(一)完成联合测绘。

(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工程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内容及附件、附图的要求已全部完成;

2.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3.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规划测绘,出具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绘报告》和现状竣工图等。

(三)建设工程(含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内容达到相关规定标准。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完毕,检测合格并出具检测报告。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10.建设主管部门(人防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四)建设工程已按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纸消防设计要求建成,消防设施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提供合格的消防产品证明文件,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五)特种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并按要求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六)已按供水、供电、燃气、热力、通信等专业服务企业要求完成相关内容,并验收合格。

(七)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筑工程项目已完成技术保卫设施施工,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八)建设工程档案形成和编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收集齐全具备验收条件。

七、联合验收流程 

(一)申请

建设单位可以凭项目赋码登录新乡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向部门咨询辅导后,下载并填写新乡市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申请表(附件),按照联合验收办事指南要求,上传相关材料至综合受理窗口,预审通过后,由牵头部门推送至相关参验部门和单位,也可以到市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综合咨询并提出申请。

(二)受理

综合受理窗口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后,按相关规定依法即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决定受理后当日将申报材料通过新乡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送至牵头部门,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即时向建设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和理由。

(三)资料审核(2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收到系统推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分别通过系统推送至相关参验部门和单位。参验部门和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确认,并通过系统反馈牵头部门是否可以开展联合验收;逾期未反馈的,系统默认并反馈为可以开展联合验收。

对建设单位申报材料存在问题的,各参验部门和单位应指导建设单位完善有关材料。

(四)现场验收(10个工作日)

参验部门和单位对建设单位提供的验收资料审核确认后,启动现场验收程序。现场验收应在程序启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牵头部门收齐参验部门和单位的可以联合验收的反馈意见后,于2个工作日内确定联合验收日期、地点,并将验收时间、地点等信息通过系统通知参验部门和单位。参验部门和单位应当按期派人参加联合验收。牵头部门负责落实现场参验人员的签到工作,并组织现场验收会议。参验部门和单位应当场反馈初步验收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具体可操作的整改措施。

(五)确认验收意见(1个工作日)

参验部门和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确认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分为合格和整改两种。

1.验收合格的,参验部门和单位在系统确认“验收合格”,在各自审批时限内依法出具验收结论文件(加盖参验部门和单位印章)并通过系统推送至牵头单位,并由系统生成联合验收结果告知书,牵头部门将联合验收结果通过系统推送至综合发证窗口,同时将纸质文本转送至综合发证窗口。建设单位可根据工作人员通知到窗口领取,也可委托免费邮寄,还可登录审批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联合验收结果告知书。

参验部门和单位出具的验收结论应包含所有申请内容,并明确本验收事项是否通过验收,不得出具结论模糊、难以判断是否验收合格的意见。

2.部分验收事项需进行整改的,参验部门和单位在审批管理系统确认“需整改”,中止联合验收程序,并在现场验收之日后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验收整改意见,通过系统提交至牵头部门,逾期未提交的,系统默认并提交“无整改要求”,视为验收通过。系统生成联合验收整改意见汇总表,并附参验部门和单位出具的整改意见(加盖参验部门和单位印章),由牵头部门通过系统推送至综合发证窗口,由窗口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整改结束后,由建设单位继续启动联合验收程序,由参验部门和单位对不合格事项进行再次验收。复验合格的,参验部门在审批管理系统确认“合格”;复验仍有不合格的,终止此次联合验收,申报材料退回。

(六)竣工验收备案(3个工作日)

参验部门和单位出具的验收结论文件通过系统推送给牵头部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消防竣工验收、人防竣工验收、质量监督竣工验收、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等事项均验收合格,且提供的其它材料符合相关规定,城建档案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档案认可后,竣工验收备案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出具《新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提交至系统。

八、工作职责

(一)牵头部门职责

1.负责整合并公布联合验收阶段办事指南。

2.可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牵头组织现场联合验收工作。

3.协调联合验收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二)参验部门和单位职责

在牵头部门的工作安排和组织协调下,参与联合验收工作,负责本部门验收事项的具体工作。

1.制定本部门验收工作细则。明确验收内容、验收形式,配合牵头部门简化验收事项办事指南和申请表单,形成本部门标准化验收规程。除行业强制性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外,验收原则上只针对已审批的内容,不得随意增加前期审批中未提出的要求。

2.精简本部门验收事项的申报材料。梳理出申报材料中不适合电子化的资料(如施工中的过程表单、记录文件、产品合格证等),此部分材料不要求在窗口申报时提供,改为在现场验收时进行现场查验后收取。

3.加强服务指导。结合自身行政职能和技术职责,做好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指导及竣工验收前技术检测。每次派出的指导人员不得少于2人,提高联合验收一次性通过率。

4.按要求和时限参加现场联合验收、在系统中提交相关意见和结论。承担未按要求参加验收、逾期未提交意见、结论被系统默认推送相关结论的不利法律后果。

5.提供验收成果:一是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出具单体工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二是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出具规划核实意见书;三是人防部门负责出具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四是供水、供电、燃气、热力、防雷装置等服务企业分别负责出具验收合格文件;五是城建档案机构负责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六是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出具《新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三)市政务服务办公室职责                                   

1.负责设置综合受理窗口、综合发证窗口,做好接收申请和发证工作。

2.配合牵头部门定期对联合验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加大考核力度,及时跟踪改革情况。

(四)市大数据管理局职责

1.为联合验收工作提供系统支持。

(五)建设单位职责

1.项目完工后,委托相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竣工验收事项的前置检测工作。

2.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消防、防雷装置检测等参建单位做好竣工自验收工作,完成此项工作后方可向联合验收窗口申请联合验收。

3.负责召集建设单位工程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消防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参加联合验收,配合各参验部门进行内业及现场的检查验收,并按验收整改意见及时组织完成整改工作。

九、监督管理

参验部门和单位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与联合验收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牵头部门负责跟踪建设项目的联合验收工作,定期通报各单位参加联合验收的情况,及时协调联合验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必要时会同新乡市政务服务办公室协调。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新乡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申请表

 

 

 

 

 

 

 

附件

新乡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申请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地址

 

项目地点

 

合同开竣工日期

 

实际开竣工日期

 

工程规模(㎡或m)

 

合同价格(万元)

 

其中人防工程

规模(㎡)

 

人防工程建设位置

 

工程性质

□住宅工程

□公共建筑

□工业建筑

□道路工程

□桥涵工程

□其它          

项目类别

□新建  □扩建 □改建(□装修  □建筑保温

□改变用途)

施工许可证或

开工报告编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参建单位

单位名称

资质

等级

法定

代表人

项目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消防检测单位

 

 

 

 

 

单体建筑名称

结构类型

建筑高度(m)

建筑面积(m2

地上

地下

地上

地下

 

 

 

 

 

 

 

 

 

 

 

 

 

 

验收事项

办理部门

□规划验收           □消防验收            □人防验收           □竣工验收

□档案验收           □给水验收

□电力验收           □燃气验收

□热力验收           □防雷装置验收     

□通信验收

住建部门牵头

各专项验收部门办理

    本工程已于    年    月   日经参建相关责任主体预验收合格。

    以上填报信息属实。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勘察单位公章)

                    月   日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公章)

     月   日

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公章)

  月   日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公章)

                       月   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公章)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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