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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开应急环〔2021〕11号
根据《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文件,为切实抓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后监管工作,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构建综合监管体系。按照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以问题为导向,以提升环评效力为目标,坚持明确责任、协同监管、公开透明、诚信约束的原则,完善项目环评审批、技术评估、建设单位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以及环评单位从业等各环节的事后监管工作机制,加快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确保环评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作用有效发挥。
(二)完善监管内容。加强事后监管,对建设单位重点监督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在项目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使用中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及各项环境管理规定情况。
(三)明确监管责任。监察执法及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在日常管理中加强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落实情况的检查。积极配合环境保护部、省级和市级环保部门对我区有关部门落实环评制度情况开展监督。
二、监管保障
做好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排污许可证作为落实固定污染源环评文件审批要求的重要保障,在进行事后监管时,结合排污许可证,复核建设项目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及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等基本信息;严格核定排放口数量、位置以及每个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允许排放浓度和允许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计划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获得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根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条件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出具验收合格意见的建设单位责任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监管措施
(一)运用大数据进行监管。应用环评申报系统、环境保护验收系统,并与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排污许可管理系统、环境执法系统结合,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对环评建设单位实施智能、精准、高效的环评事后监管;
(二)开展双随机抽查。定期定量对本行政区新建建设项目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惩处问责。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活用监督举报渠道。结合乡镇干部及街道办执法相关人员,深入实地了解情况,对群众举报情况认真核查,确保对违规建设项目举报一起,核实一起,查处一起,切实清零区内违规建设项目,并长期保持。
四、惩戒措施
严格环评违法行为查处。依法查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不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未落实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使用、未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等违法行为。
实施失信惩戒。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31部门《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要求,及时将对建设单位、环评单位、技术评估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纳入全国或者本地区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落实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实现对严重失信的有关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员采取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融资行为,停止执行其享受的环保、财政、税收方面优惠政策等惩戒措施。
五、实施要求
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环评事后监管,对解决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环评源头预防效能具有重要意义。务必充分认识强化环评事后监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注重检查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确保监管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
做好宣传引导。加强环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特别是新媒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环评事后监管,形成理解、关心、支持事中事后监管的社会氛围。督促建设单位依法规范开展公众参与,保证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形成多方参与、社会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积极宣传环评事后监管的主要措施、成效,引导相关责任方提高环境保护责任意识,坚守环境保护底线,健全完善环评事后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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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