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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企业应急减排提标改造的奖励办法

时间:2021-12-16 来源:经济发展和统计局

第一条 为有效提升企业环境治理水平,持续加大治污减排力度,引导企业加快绿色转型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一)在经开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二)2021年起被评定为“河南省污染防治绩效分级A级或B级标准”或达到“新乡市特色行业绩效先进性指标”的企业;

(三)如遇国家、省、市认定标准变化,再行制定具体奖补范围。

第三条 组织实施机构

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负责向排污企业宣传各项政策及流程,指导排污企业开展改造提标,指导意向企业向上级环保部门申报,负责对已改造企业的日常监管;经济发展和统计局负责每年列出专项资金预算,做好奖补资金兑现工作;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预算,保障相关企业提标改造的奖励资金需求。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被评定为河南省污染防治绩效分级B级标准的企业,按节能减排设备投入的30%给予资金奖励(以节能减排设备购置发票金额为准),最高奖励1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地方税收贡献。

(二)直接被评定为河南省污染防治绩效分级A级标准的、被评定为河南省污染防治绩效分级B级标准后升级为A级的或达到新乡市特色行业绩效先进性指标的企业,按节能减排设备投入的40%给予资金奖励(以节能减排设备购置发票金额为准),最高奖励1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地方税收贡献。被评定为河南省污染防治绩效分级B级标准后升级为A级的,按照就高、补差、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符合本政策及我区其他财政奖补政策的项目,仅享受最高单项奖补资金,不予重复奖补。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一)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每年公布当年扶持奖励重点排污企业、重点行业、示范项目标准、申报材料等相关要求;

(二)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组织具备资质的服务机构,为有需求的企业提供环保设施改造、环保管理技术咨询及环保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

(三)被评定为“河南省污染防治绩效分级A级或B级标准”或达到“新乡市特色行业绩效先进性指标”的企业,向经济发展和统计局申报奖补资金、签订环保达标承诺书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四)经济发展和统计局按照相关凭证审核合格后兑现奖补资金。

第六条 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加强对完成改造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新增改造设备的正常运行。企业成功申报并取得奖补资金后,如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上级环保主管部门降低应急减排评定等级的,应于30天内无条件全额退还奖补资金,拒不退还的,管委会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试行期1年,按照上级政策变化调整执行,由经济发展和统计局、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根据职责解释。




联系人:王琳珺

联系电话:3686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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