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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有效提升企业环境治理水平,持续加大治污减排力度,引导企业加快绿色转型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一)在经开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二)2021年起被评定为“河南省污染防治绩效分级A级或B级标准”或达到“新乡市特色行业绩效先进性指标”的企业;
(三)如遇国家、省、市认定标准变化,再行制定具体奖补范围。
(一)被评定为河南省污染防治绩效分级B级标准的企业,按节能减排设备投入的30%给予资金奖励(以节能减排设备购置发票金额为准),最高奖励1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地方税收贡献。
(二)直接被评定为河南省污染防治绩效分级A级标准的、被评定为河南省污染防治绩效分级B级标准后升级为A级的或达到新乡市特色行业绩效先进性指标的企业,按节能减排设备投入的40%给予资金奖励(以节能减排设备购置发票金额为准),最高奖励1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地方税收贡献。被评定为河南省污染防治绩效分级B级标准后升级为A级的,按照就高、补差、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符合本政策及我区其他财政奖补政策的项目,仅享受最高单项奖补资金,不予重复奖补。
(三)被评定为“河南省污染防治绩效分级A级或B级标准”或达到“新乡市特色行业绩效先进性指标”的企业,向经济发展和统计局申报奖补资金、签订环保达标承诺书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四)经济发展和统计局按照相关凭证审核合格后兑现奖补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