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2-16
来源:经济发展和统计局
首页 / 惠企政策
为助力我区企业灾后重建、复工复产,进一步应对供电紧张形势,优化我区营商环境,对企业采取自主发电保证生产经营,为我市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经研究,给予企业应急供电补贴,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鼓励企业按照供电部门要求,主动制定应急节能制度,提升抗击风险能力。
第二条 自今年7月1日起,在电力部门应急管控期间,保持生产的企业,按照发电设备额定功率24小时作业,每发电1千瓦时,给予企业2元的综合运行补贴。每月申报一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规模以上和高新技术企业工业企业。
第四条 申报本项补贴的企业,在启动自备应急用电措施后,应向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备案,主动说明自备发电使用的设备信息、启动以及截止时间,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负责对以上信息进行监督核实。
第五条 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第六条 本办法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负责执行和解释。
联系人:王琳珺
联系电话:3686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