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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办法

时间:2021-12-15 来源:经济发展和统计局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服务业发展,提升产城融合水平,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成长性服务业强市的若干意见》(新政文〔2014〕133 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新政文〔2015〕29 号)精 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或是实行独立核算的市级及以上区域分支机构中心(仅限于金融保险机构)。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包括:1、金融服务类:包括银行、投资银行、证券公司、产权交易市场、保险公司、租赁公司和各种基金机构等;2、中介服务类:包括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服务、人才服务、教育培训等;3、商业服务类:包括信息服务、通信、广告、设计、文化创意、高端医疗健康以及各种供应商和代理商等;4、科创研发类:包括技术转化、科创孵化、研发、试验、中试等;5、商贸物流类:包括电子商务、贸易、会展、无车承运、多式联运、快递集散等;6、其他新业态、新模式的服务业。

第三条 鼓励服务业企业在新乡经开区范围内购买写字楼、标准厂房等办公用房,按其合同价的 1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固定资产奖励按企业纳税情况而定,企业地方经济贡献在首个完整年度内突破 100 万元,兑现奖励)。

第四条 对于在新乡经开区范围内租赁办公用房的,给予 3 年房租补贴(首年度全额补贴,第二年起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地方经济贡献)。

第五条 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 1 亿元(含),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 2 亿元(含),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以此类推,销售收入首次突破每增加 1 亿元,一次性奖励增加 10 万元。

第六条 企业在新乡市辖区范围内承办省级(含)及以上会议、会展的,且起到宣传和推介经开区作用的,一次性补贴 10 万元,单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实际产生费用。影响特别重大的可一事一议。

第七条 企业自注册之日起连续 6 年给予地方经济贡献奖励,其中第 1-2 年按照当年度地方经济贡献 80%给予奖励,第 3-4 年按照当年度地方经济贡献 60%给予奖励,第 5-6 年按照当年度地方经济贡献 40%给予奖励(具体以企业签订的入区协议为 209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列优惠政策与我区制定的其他优惠政策如有重复,企业可择优 申报,不重复享受,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享受以上政策企业应承诺在经开区经营期限不低于 10 年,经营期间, 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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