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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办法

时间:2021-12-15 来源:经济发展和统计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河南省支持外贸外资外经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措施》(豫政〔2019〕5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豫政〔2020〕22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支持制造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文〔2018〕15号)、《中共新乡市委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一招四引”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发〔2016〕22号)、《中共新乡市委 新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高质量推进新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先行先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新发202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依法依规经营的企业或机构。

本文所称主导产业是指纺织服装业、装备制造业(含信息通信业)和现代服务业以及符合未来发展方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智能制造、机器人、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视同为主导产业。

(二)工作原则

1.突出主导产业,优先支持纺织服装、装备制造、现代服务类企业。

2.支持高质量发展企业,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企业、龙头引领企业和亩均效益较高的制造业企业。

3.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后补助”的原则执行。

第三条 招商落户方面

(一)对新落户符合我区主导产业的制造业项目,视情况给予一定的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具体为:

1.征地或购置盘活闲置低效土地资产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超过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视项目质量,按其地方财政贡献一定额度予以支持。

2.采取租赁方式生产经营的,3年内年营业收入达到入库规上企业标准的,最高补贴前3年房屋租金;视项目质量,按其地方财政贡献一定额度予以支持。

3.对有特殊需求的项目,可采取土地弹性出让、先租后让、代建回购等灵活办法予以支持。

(二)对纺织服装产业重要延链补链项目、信息通信产业的智能传感器项目等重大主导产业项目落地,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三)区内现有企业新上项目,享受区招商落户相关政策。

第四条 经营贡献方面

(一)奖励规模提升企业。经认定,制造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3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5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奖励高质量发展企业。当年亩均税收达到15万元以上的制造业规模以上企业,销售收入、税收收入均较上年正增长的,对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给予50%奖励。

第五条 引进人才奖励方面

(一)符合以下条件人才,按上年度个人对区级财政贡献部分给予等额奖励,并享受管委会提供的全面体检一次。

1.享受第四条奖励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4人)。

2.每年工业企业纳税前十强、服务业纳税前十强、企业综合评价A类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4人)。

3.被新乡市认定为拔尖以上人才、“牧野大工匠”、省级新乡研发机构负责人、省级以上研发平台负责人、省级以上劳动模范(3年内)、省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3年内)。

(二)新引进全职拔尖以上人才在经开区购房的,项目正式运营并由区人才部门认定后,按照实际购房价格的60%、50%、40%给予补贴。

(三)拔尖以上人才等重要人才引进,相关支持政策可叠加享受。

第六条 外资外贸方面

(一)新投资建设、增资扩产或收购现有企业实施的项目,对当年度新增实际到位外资每增加100万美元(按美元换算),奖励10万元人民币。对新注册且当年实际到位资金额达3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美元(包括1000万元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每增加100万元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位资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不超过3000万元美元(包括3000万元美元)的,每增加100万元美元,奖励12万元人民币;实际到位资金额达3000万元美元以上的,每增加100万元美元,奖励15万元人民币,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鼓励生产型企业单独注册贸易公司,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对新获进出口经营资格或新转入我区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于发生进出口实绩的第1年起,每1000万元人民币奖励3万元人民币,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三)对我区企业使用我区铁路专用线运送企业生产的货物或购进原材料,按运费的1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转型升级方面

(一)增资扩产奖励。鼓励现有企业增加投资、扩大产能,对实际投资每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智能化改造奖励。企业进行智能化改造,并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为智能车间或智能工厂的,按智能化改造投资总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

(三)绿色化改造奖励。企业进行绿色化改造,并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为绿色工厂的,按企业实际投入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四)两化融合奖励。对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河南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能效、水效“领跑者”企业奖励。对获得国家能效、水效“领跑者”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促进产业链发展方面

(一)鼓励区内企业强化合作,联动发展,互相采购。对区内企业之间相互购买对方自主生产的产品,当年达到50万元以上且买方企业销售收入同比正增长10%的,经认定,给予买方企业当年购买总额的2%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纺织服装产业链上关键环节或重要延链补链项目,经研究后可放宽最高补贴限额。

(二)企业主持起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订,经国家有关部门正式公告,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参加全国性及国际展会的企业,经认定,规模以上企业展位费每年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贴,展位费实际支出不足10万的据实补贴;规模以下企业展位费每年给予不超过5万元补贴,展位费实际支出不足5万元的据实补贴。

(四)区内信息通信类企业入选国家、省示范应用项目,对其技术、产品及服务实际研发投入分别按20%、15%予以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

(五)立足服务于本区企业,依法注册成立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联盟、商会等团体组织。经认定,对其活动给予每年最高5万元奖励。

第九条 关于“一事一议”方面

对以下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一)国内外500强企业、央企、行业内知名品牌企业投资的项目,金融机构分支机构;

(二)院士、海归留学人员、高层次人才团队等,以自主知识产权投资的项目;

(三)战略新兴产业;

(四)服务主导产业的平台项目;

(五)其他投资额度较大、地方经济贡献较大、产业带动性或基础支撑性作用较强的项目。

第十条 本办法由经济发展和统计局牵头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有效期3年。《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办法》(新经开管〔2018〕7号)、《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办法补充规定》(新经开管〔2020〕6号)同时废止。管委会其他政策与上述政策如有不同,按照本办法执行。本文印发之日前已经签订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涉及按年度核算的,以发文当年年度指标核算。如遇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变化,上述办法相应调整修订。


附件:英文版新经开发[2021]11号--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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