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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依据《新乡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工改办〔2019〕1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经开区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的联合验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人防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档案移交、竣工验收备案等。
第三条 联合验收牵头部门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参与联合验收部门包括资源规划、人防、供水、供电、燃气、热力、城建档案等部门。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已完工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联合验收: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联合验收的建(构)筑物及配套设施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完成;
2.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3.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规划核实测绘,出具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绘成果》和现状竣工图等。
(二)建设工程(含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内容达到相关规定标准;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建筑工程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完毕,检测合格并出具检测报告。
7.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9.建设主管部门(人防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经项目各责任主体签字确认全部整改完毕。
10.工程建设项目违法行为已处理完结。
(三)建设工程已按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纸消防设计要求建成,消防设施经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提供合格的消防产品证明文件,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消火栓系统,应当包括供水水源,消防水池、消防水泵、管网、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功能等项目;消防电气,应当包括消防电源、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房、消防配电、用电设施等项目。
(四)特种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并按要求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五)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筑工程项目已完成技术保卫设施施工,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六)建设工程档案形成和编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收集齐全具备验收条件。
第五条 自2021年11月1日起,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应按要求进行联合验收。
建设单位申报联合验收时可自主选择是否办理用水竣工验收、用电竣工验收、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和供暖竣工验收。
第二章 联合验收办理流程
第六条 建设单位可以凭项目赋码登录新乡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向部门咨询辅导后,下载并填写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申请表(附件1),按照联合验收办事指南要求,上传相关材料至综合受理窗口,预审通过后,由牵头部门推送至相关参验部门和单位,也可以到区行政服务办事大厅综合窗口咨询并提出申请。
第七条 综合受理窗口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后,按相关规定依法即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决定受理后,当日由综合窗口推送至相关参验部门和单位,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即时向建设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和理由。
第八条 各参验部门和单位收到系统推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确认,向综合窗口反馈是否具备受理条件;逾期未反馈的,系统默认资料审核通过,可以开展联合验收。
对建设单位申报材料存在问题的,各参验部门和单位在2个工作日提交部门沟通反馈不通过意见,由牵头部门汇总意见发起补正告知。建设单位在综合受理窗口补交资料后再次启动资料审核,二次审核不通过的,申报材料退回。
第九条 参加联合验收的各部门和单位对建设单位提供的验收资料审核通过后,启动现场验收程序。现场验收应在程序启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牵头部门负责落实需要现场验收单位参验人员的签到工作,并组织现场验收会议。各参验部门可在现场验收环节内自行安排验收时间完成现场验收。采取自由结合的方式,在7个工作日内,原则上同一时间需至少有两个参验部门同时进行现场验收。
第十条 验收合格的,参验部门和单位在系统确认“验收合格”,在各自审批时限内依法出具验收结论文件(加盖参验单位印章)并通过系统推送至综合发证窗口。
第十一条 对未通过验收、部分验收事项需进行整改的,参验部门和单位在审批管理系统确认“需整改”,中止联合验收程序,并在现场验收之日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验收整改意见,通过系统推送至综合窗口,逾期未提交的,系统默认并提交“无整改要求”,视为验收通过。系统生成联合验收整改意见汇总表,并附参验部门和单位出具的整改意见(加盖参验单位印章),通过系统推送至综合发证窗口,由窗口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整改结束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申请启动联合验收程序,由提出整改事项的参验部门和单位对需整改事项进行再次验收。复验合格的,参验部门在审批管理系统确认“合格”;复验仍有不合格的,终止此次联合验收,申报材料退回。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推送至行政服务综合窗口。
第十四条 联合验收合格,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完毕,且提供的其它材料符合相关规定,综合服务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提交至系统,同时向建设单位出具经确认的《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
第十五条 联合验收各事项全部办理结束后,系统生成联合验收结果告知书。工程建设单位可行政服务综合窗口工作人员通知到综合窗口领取,也可委托免费邮寄,还可登录审批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
第三章 联合验收现场验收流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会议准备
1.大会议室一间,小会议室若干;
2.会议接待引导人员若干;
3.设置签到台,需要现场验收的各部门、单位和五方责任主体等人员均需签到。
第十七条 现场验收会议流程
会议由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主持。
1.联合验收第一项:需要现场验收的各部门和单位对人员到场情况、资格情况进行核对。
2.联合验收第二项:各参建单位做汇报(简明扼要)
(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作汇报
(2)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作汇报
(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作汇报
(4)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作汇报
(5)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作汇报
(6)消防工程分包单位项目经理作汇报
(7)电梯安装工程分包单位项目经理作汇报
3.联合验收第三项: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宣读竣工验收方案、验收分组情况。
4.联合验收第四项:各参验部门和单位对验收组织、验收方案提出意见。
5.联合验收第五项:根据需要引导各参验部门和单位到小会议室汇报各验收事项具体情况,并根据分组情况和验收方案开展现场验收。
6.联合验收第六项:联合验收结果反馈
各参验部门和单位应当在现场验收开始七个工作日内反馈验收意见。对验收不符合要求需要整改的内容一次性提交给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汇总给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无整改要求的按照本部门承诺办结时限及时通过系统提交验收结果文件(加盖参验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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