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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进建设工程领域联合审验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78 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审图”方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建设〔2019〕57 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改善营商环境,根据《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建设计〔2020〕4号)和《新乡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豫财购〔2020〕4号<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的通知》(新财购〔2020〕2号),结合我区实际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是政府利用财政资金,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施工图审查服务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目的是降低施工图送审成本。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后,有效降低建设单位施工图送审成本,大大提升审图效率,压减施工许可审批时限。
第三条 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应遵循公开择优、统一标准、加强监管的原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实施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项目范围为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施工图审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未纳入施工图联合审查范围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
第五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区财政承担辖区内管理的工程项目审查费用。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六条 施工图审查服务的购买主体为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购买主体负责施工图审查服务的资金测算、预算编制、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等工作,并指导和督促承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施工图审查服务。
第七条 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承接主体是经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取得施工图审查资格,信用状况良好,能够满足施工图审查服务需求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独立法人。
第三章 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机构
第八条 通过两种方式确定我区施工图审机构,一种是直接选用市本级承接主体作为本区承接主体,另一种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承接主体,具体确定如下:
(一)对施工图联合审查服务费用不超过30万元的房建和市政项目参照同期新乡市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单(见附件1)及市区相关规定执行,我区不再单独组织施工图审查机构招标工作;
(二)对施工图联合审查服务费用超过30万元的房建和市政项目,我局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竞争向谈判等方式采购一家符合项目审查资格条件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与建筑单位签订联合审图协议。
第四章 审查机构选定
第九条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审查的建设项目按照去年9月新乡市级采购的审图机构和取费标准结算,2021年8月1日以后的审查项目按今年的采购范围和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通过数字化审图系统提出施工图审查申请,并上传相关资料,通过系统自动选定承接主体。
第十一条 被选定的承接主体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提供项目施工图审查服务。
第十二条 承接主体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三条 建筑单体项目施工图审查初审时间不得超过下列时限: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 10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 7个工作日。经审查,需进行相应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初审意见对设计图纸进行修改。承接主体在收到修改图纸后,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书。
特殊项目的消防审查时限7个工作日。
第五章 审查费用规定
第十四条 纳入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审查费用包括:
(一)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所有审查费用;
(二)非政府投资项目的首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用。因建设单位自身原因,如重大设计变更等,导致需进行重新审查的非政府投资项目,重新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因城市总体规划调整等非建设单位自身原因造成需重新审查的,经购买主体确定后,其审查费用仍可纳入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审查费用范围内。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后,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单位落实审查意见,并及时报送复审,复审不再另行收费。
第十六条 审查机构所提交的审查结果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应负责完善,不再另加收审查费,涉及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3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金及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合理测算年度本级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所需资金,按预算编制程序,将下一年度本级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所需资金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八条 需施工图审查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持我区住建局施工图审查委托书与相应的审图机构对接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审图机构提供审查合格意见,按照附件2计算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资金,填写《 年 第 月度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资金申报表》(见附件3),于每月的第 5个工作日之前报送至我局,我局汇总、审核后,按程序拨付审图费用。
第十九条 购买主体应加强购买服务项目服务绩效管理,认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等检查工作,对承接主体的审查质量、服务成效等进行综合、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按照《新乡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绩效评价标准》(见附件 4)计分,确定等级。以评价总分划分四个等级:优秀(90分(含)-100分)、良好(80分(含)-90分)、一般(60分(含)-75分)、差(60分(不含)以下)。
第二十条 每个拨付周期,购买主体应拨付经审核确定的审查费用的 90%,其余资金根据绩效评价情况拨付。年度末,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等级的,拨付剩余10%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为一般等级的,仅拨付剩余 5%资金,连续两年评价结果为一般等级的新服务周期内予以除名;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等级的,剩余10%资金不予拨付。
第二十一条 承接主体的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以后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可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细则实施前已签订施工图审查合同的不再纳入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范围,仍按原合同执行。
附件:
联系人:王露
联系方式:3686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