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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政务服务信用承诺制度

时间:2021-12-16 来源:区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新乡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新政办〔2020〕19号)、《新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务服务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新政数〔2020〕54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承诺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与服务模式,切实为企业发展创新、群众办事创业提供便利,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全面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优化我区营商环境,强化公共信用信息在审批服务中的应用,简化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时的手续,强化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依托信息公示,提升市场准入的风险防控能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具体内容

(一)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

信用承诺适用于经开区区域内提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


(二)承诺的主要内容

1.对所提供的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2.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3.违法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接受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制度的惩戒和约束。

4.承诺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检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5.信用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

6.根据相关管理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三、工作程序

(一)承诺。申请人应仔细阅读承诺书,在了解批准条件、标准和要求后做出承诺。

(二)履诺。申请人应严格履行承诺,确保符合或者达到各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告知的批准条件、标准和要求。

(三)归档。《信用承诺书》由信用承诺对象填写,信用承诺对象为企业的,应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交接受承诺部门保存。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做出信用承诺。

(四)监管。信用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准予办理决定后,各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的履诺情况进行监管。发现有违反信用承诺情况的,


应将其违诺信息推送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要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与行业信用评价等因素,对承诺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四、规范管理

(一)实施清单管理。信用承诺事项实行清单管理,信用承诺事项清单由各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和权责清单自行梳理承诺事项清单,并根据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制定格式文本。《信用承诺书》由各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进一步明确承诺的具体内容,制定信用承诺书文本。

(三)遵循自愿原则。各行政(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将信用承诺作为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由申请主体自愿作出。

(四)违诺失信惩戒。各行政(行业)主管部门经核查或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承诺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承诺或违背承诺内容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承诺人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行政审批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相关决定,并依法追究有过错的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对于严重失信的,要建立失信名单或“黑名单”,相关部门给予联合惩戒。

责任追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信用承诺”事项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受理决定的。

(二)在业务办理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三)在业务办理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获取不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六、保障措施

(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压实责任,明确专人确保信用承诺工作有序推进。

(二)各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进行宣传,引导企业主体了解信用承诺的内容和要求,引导作出信用承诺,增强诚信守法经营意识和自觉性。

(三)各部门行政审批人员、前台受理人员要熟知规则、流程,服务周到,全面提升信用承诺效能。

附件:1.经开区适用信用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第一批)

2.信用承诺书(容缺受理模板样例)


联系人:曹杰

联系电话:3675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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