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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的服务群众出行,实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有序发展,维护良好城区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包括共享助力车和共享自行车。
第二条 作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共享单车投放、运营、维护、退出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监督和执法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本区提供共享单车租赁服务的企业,应当在开始提供租赁服务前20日内将共享单车企业基本信息、与银行签订的交易资金使用及偿付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内部管理制度文本、与用户的电子协议、运营模式、车辆投放数量等材料书面报送至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四条 凡在本区投入市场运营的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要求,性能安全。
第五条 在本区提供共享单车服务的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具备与其管理需要相适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固定办公场所、运维技术人员及企业管理人员,每5000辆共享单车配备不低于25名服务管理人员;鼓励运营企业对工厂区域、公共交通站点、居住区、人员聚集点周边等场所设定停车位,为车辆停放提供便利。
(二)共享单车数据库接入区数字城管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
(三)对使用者利用网络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车辆提供者与使用者相互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公布计费标准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收取押金的,要按照与使用者的约定及时退回押金。鼓励运营企业采取免押金、信用代替押金的方式提供租赁服务。
(五)车辆应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加装带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
(六)提供最新技术的车辆设施设备,加强对车辆的日常维保,定期检修,保障车辆的安全性,72小时未被使用的车辆要及时了解情况进行处理;使用三年的车辆应强制报废;保持车辆车身干净整洁。
(七)专业服务管理队伍负责对集中停放点位车辆停放实施管理,同时配置相应的车辆固定设备,确保车辆停放有序规范。
(八)企业必须对每辆投放单车购买商业保险,为承租人在骑行中因单车质量造成的人身意外伤害提供保障。
(九)通过商业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资金结算,企业须完善网络安全管理机制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为使用者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
(十)收取押金的,须在银行设立押金专用账户,与银行签订交易资金使用及偿付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并接受金融监管机构监管;使用者押金不得挪用。
(十一)对系统发生故障导致无法租还的,应当通过官方微博、微信、短信等方式及时通知注册用户。
(十二)建立使用者投诉机制,设立客服热线,公布服务监督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建立投诉受理平台。
(十三)针对使用者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及个人信用评价体系,通过技术创新实现对使用者的监督管理,并协助管理部门对使用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十四)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应对共享单车二维码进行监管,避免二维码被不法分子利用给用户造成损失。
(十五)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服务。
(十六)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十七)服务经开区社区管理工作,比如吸纳街道的本地就业人员参与精细化运营;配合全区治理交通拥堵工作,在重要交通枢纽投放车辆,尽到企业的社会责任。
(十八)运营企业可定期(或本区重大活动期间)针对市民开展免费骑行优惠活动,每月向文明社区及文明单位赠送免费骑行优惠券;为环卫、文明交通志愿者等人员提供免费骑车优惠。
第六条 运营企业设置停车点不得占用或损毁盲道、人行道、公共绿地,在划定区域须安装摄像头、免费无线网络、手机充电、城市公告信息发布等科技功能的智能站牌(智能站牌应符合景观要求)等。在每一个停车点应保持相对平均的车辆停放量,实时准确掌握区域内停放状况,及时清理淤积车辆,保障消费者用车需求,避免车辆过度淤积和供需不平衡。
第七条 共享单车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承租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骑行前应当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确保骑行安全。使用共享单车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
(二)未满12周岁的儿童禁止租赁共享单车。
第八条 提供用车服务时,企业应明确告知用户停车区和禁停区,积极引导用户规范停车、文明用车。不得违规占用人行道、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绿化带等停放。
对于运营企业超时清理或拒不清理的乱停乱放车辆,有权委托第三方对其进行清理。其中,助力车每天每辆管理费五元,自行车每天每辆管理费两元,依天递加直至运营企业取回。累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运营企业自行承担,在规定期限内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处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委托第三方对车辆进行处置。
第九条 运营企业预主动退出市场的,须提前60个工作日向行政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运营企业退回承租人押金,收回投放车辆,确保无经济和民事纠纷。
第十条 充分利用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制定发布的行业公约等自律规则,加强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强化服务质量监管、第三方评价等。鼓励公众共同参与治理,形成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防范向消费者转嫁经营风险等行为。
第十一条 行政监管部门每月应当对本区的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建立考核机制,按照日常考核和月度考核相匹配、部门监管和社会共治相结合方式,对运营企业建立百分制考核体系,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规范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扣减考核分值,得分情况作为车辆规模投放调整重要依据。扣减分值累积到一定数值后,应采取相应的约谈、责令整改、警告、劝退等,督促其提升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运营企业应填写承诺书,承诺按经开区区容区貌秩序相关管理规定接受监管,严格按照《新乡经开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经营。
第十三条 共享单车企业及使用者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共享单车管理考核标准
2、共享单车考核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