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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的规定

时间:2020-06-28 来源:新经开营商办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 域保障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 4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 [2016] 121号) 、《河南省工程保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豫建[2018] 14号) 等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我区建设领域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积极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 工资的问题.同时为有力推进我区项目建设,营造良好营商环 境、助推经济发展,鼓励履约到位、信誉良好的优秀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缓解企业资金压力.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农 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范如下:

一、保证金收缴管理

1.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单独发包的 专业承包企业应分别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手续,或 提交在河南省担保协会注册备案的工程担保机构出具的农民 工工资保障金支付保函。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工程中标价的2%核算应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金额(经审符合减免条件的除外)

3.缴纳单位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经开区财政局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凭"银行进账凭证"到自然资 源和建设管理局开具"收据"。

二、保函的监督管理

1.工程保证业务采取统一信息化管理,统一使用《河南省工程保证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录入并通过备案,以保证全面掌 握保函使用情况。

2.担保机构应当有规范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能够承担工程风险预控和对被保证人履约情况进行监管的责任,应 当具有与所承担的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相适应的清偿能力(担保 机构是指在河南省工程担保行业协会备案,并与河南省工程担 保行业协会签订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业务相关协议的工程担保公司、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

3.为确保保证业务健康开展,有效管控风险,在经开区区 域内承揽保证业务的担保机构,须向专用账户缴纳应急风险保 证金300万元,退出本区域工程担保市场时,且在出具的最后 一笔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的担保责任全部解除后予以退还。

4.保函形式的保证是基于建设工程项目而建立,其担保的 种类、有效期、保证合同条款的约定紧紧围绕工程项目的建设合同、工期、服务等需求进行设置。因诸多因素影响导致施工出现停工、工期延长等情形的,保函有效期应发生相应的改变及调整。

5.工程保证保函为不可撤销保函.除主合同无效、被撤销 或解除外,保证人、被保证人和投保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6.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统一按照工程中标价的2%核算保证金额,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60日内

7.发生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时,工程担保机构应在接到通 24小时内给予解决

三、减免条件及流程

项目单位的减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差别化"管理规 ,经企业申请,由国土规划建设局审核同意后进行办理缴纳事宜。

(一)  建设单位

1.财政投资或国有公司注资控股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在经开区新注册的企业,经项目服务单位申请后,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按1%缴存;其中属于省、市重点项目的建设单位可按照0.5%缴存

3.近两年未存在拖欠记录、发生农民工上访的,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按1%缴存;其中施工单位属于在经开区注 册的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按0.5%缴存

(二) 施工企业

1.被省厅评为全省100强或重点培育的施工企业,近两年 未存在拖欠记录、发生农民工上访的,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近两年未存在拖欠记录、发生农民工上访的新乡市施工 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按1%缴存;其中获得经开区表彰的 先进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按0.5%缴存

3.新乡市以外经所在地核查近两年未存在拖欠记录、发生 农民工上访的,同时在经开区注册分公司的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按1%缴存。

四、保证金退还

1.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项目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后提交退还申请,同时递交农民工工资结算无拖欠证明,缴纳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据(复印件)

2.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局受理后,结合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的建议,审核批准后办理 "退还"手续。

五、保证金动用

1.经核实工程建设期间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重大不稳 定因素,确需紧急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需经组织和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局同意,出具《紧急动 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动用.

2.对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项目责任单位从动用发放 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必须全额补齐,未按要求补齐的,工程 项目一律停工。

3.保函代替现金保证的项目,经核实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 纠纷的,经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 局同意,出具清欠认定书和索赔通知书由担保机构及时进行垫付发放。

六、处罚措施

1.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申请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  隐瞒事实、出具伪证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再承接经开区工 程时,两年之内不得提出减免申请。

2.享受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因 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上访的,单位法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接访处置,且一个月内按照工程总造价的2%缴纳或补齐农民工工 资保证金,否则,不得开工建设

3.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有拖欠不良记录的,自发生拖欠之 日起,两年内所有项目均需按工程总造价的2%进行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同时为避免潜在拖欠的发生,延缓一年后办理退还手续。

4.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所在项目引发拖欠上访事件且不能及时妥善处理的,取消各类评先资格

5.新引进企业经项目服务单位申请享受减免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的,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上访的,项目服务单位负有责任并组织协调解决农民工拖欠问题。

6.项目涉及政府投资或国有控股的,项目单位负责落实农 民工工资发放的监管责任。严禁出现政府投资的项目拖欠农民 工工资问题,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上访的,项目单位负责要及时协调解决拖欠农民工工人工资。

七、有关要求

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长效机制,是解决拖欠农 民工工资问题,保障我区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 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 重视,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1.财政局与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局共同组织,做好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的收缴、退还和动用情况的台帐管理,全面掌握我 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总体情况。

2.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局受理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相关业务时,严格执行保证金的收缴标准,凡是未 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项目一律不的正式开工。

3.本规定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未涵盖内 容遵照省、市有关要求执行。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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