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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属部门、垂直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解决企业和基层群众“办事难”的问题,现将《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制度
附件二: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证明事项清单
新乡经开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25日
附件一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证明事项清单
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各区属部门和垂直部门在行使行政权力、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时,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无法律、法规依据或上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已公布取消的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亦不得增设办事条件和盖章环节。
确需核实有关情况开具证明的,应由审批服务单位直接征询相关单位的意见,或采用部门间信息联网共享等各类积极有效的方式采集信息。接受征询的单位应在收到征询后当天予以回复。
第二条 加强协同协作,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政府部门间、部门内部"信息孤岛",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
第三条 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同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群众和企业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对不实承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第四条 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对已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和新的办事指南向社会公布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异地办理事务需开具相关证明或盖章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积极为群众提供便利。
第六条 各单位要按照"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工作责任制,严格落实目录清单制管理,取消的事项要坚决取消到位,严禁出现变相保留或明减暗增。
第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履职尽责中擅自增加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或存在不必要的证明和盖章环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进行举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群众公布处理结果。
第八条 对证明事项清单管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发现变相保留或上级命令取消仍继续实施并且未及时提出取消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及时纠正查处;对未及时纠正查处、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本管理制度施行后,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有变化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应根据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条 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二
经开区决定保留的政务服务证明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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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名称 |
要求开具单位 |
证明用途 |
备注 |
1 |
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
市场监管分局 |
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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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 有效健康证明 |
市场监管分局 |
办理《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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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场所使用权证明(租赁协议、产权证明) |
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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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场所使用权证明(租赁协议、产权证明) |
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新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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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场所使用权证明(租赁协议、产权证明) |
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变更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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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退费证明 |
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待遇重复领取清算完成恢复养老金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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