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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

时间:2021-04-02 来源: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 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 5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豫政〔2019〕 22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20) 4号) 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以下简称"部门联合随机抽查") ,是指新乡市 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根据事先公布的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联合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对被检查对象涉及的相关检查事项一并进行,并将 检查结果依法公开。

联合抽查对象包括市场主体和产品、项目、行为等。

第三条 新乡市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研究解决全市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 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要由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建议,协调解 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第四条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协同推 进、权责明确、分级分类、公开透明的原则。

依法实施。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均应于法有据,严格按照随 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作为市场 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 抽查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检查的方式进行。

协同推进。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坚 持问题导向,科学确定部门联合检查的牵头部门、参与部门、联 合抽查事项,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权责明确。参加联合检查的部门对具体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公示结果应分别依法负责;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各部门按  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分级分类。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 风险程度挂钩,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检查对象,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 的检查对象,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检查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公开透明。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抽 查清单、抽查检查及处理结果等依法公开,让监管执法在阳光下 运行,给市场主体以稳定预期。

第五条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依托全省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称省级平台) 实施,确保双随机抽查全程跟踪记录、运行透明、痕迹可查、效果可评、责任可追。

第二章 抽查清单管理

第六条 各级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制定本部门本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 级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共同制订全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随 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事项清单录入省级平台并共享到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 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各级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市级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各抽查事项的 发起部门,确定并主动协调参与部门,制定本部门牵头的年度联 合抽查计划,并将抽查计划通过省级平台于每年1月底前报同级市

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汇总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并于每年2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  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工作,未列入 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的,可以由发起部门组织临时性联合抽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开展的专项整治,涉及本地区部门联合抽 查事项清单的,原则上要通过部门联抽查的形式进行,切实减少涉企检查数量。

第九条 各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 文化和旅游部门每年应至少发起一次部门联合抽查;各级发展  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商务、 卫生健康、应急、海关、税务、统计部门应主动参与发起部门  组织的联合抽查或根据需要发起联合抽查;市场监管领域其它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发起或参与部门联合抽查。

第十条 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联合抽查次数原 则上不超过两次。

第三章 " 两库 " 管理

第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级各有关部门统一制订检 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数据标准。市级市场监管 领域有关部门已建立本系统"两库"信息的,可按照"两库"数据标准直接导入省级平台;尚未建立本系统"两库"信息的,应安排部署市县两级对应部门分别建立并导入省级平台。有关部门 不能建立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可利用省级平台通过设置国民 经济行业分类和经营范围关键字等,辅助产生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实施。

各级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要根据"两库"变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每次组织抽查活动前对"两库"进行更新确认,并对其 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四章 实施抽查

第十二条 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发起部门作为牵头部门,根 据实施细则和年度计划,会同参与部门制定抽查方案,明确检查 内容、检查时间、检查方式等,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联合抽查对象可由市县两级发起部门分别抽取、分级实施;也可由上级发起部门一次性抽取,并将检查对象名单派发至各级发起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实施。

第十四条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按以下流程实施:

(一) 发起部门根据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制定检查任务;

(二)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三)  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

(四)  录入检查结果并公示;

(五)  依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后续处理。

第十五条 发起部门通过省级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派 发至承担具体检查工作的有关部门。检查对象名单一经产生不得更改。

执法检查人员可以由发起部门统一抽取,也可以由承担具体 检查工作的有关部门分别抽取。

第十六条 已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 调整、工作冲突、健康状况、执法回避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 任务的,经本部门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可调整更换.调整更换人员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中选派,无须摇号抽取。

第十七条 部门联合抽查任务设定后,各任务执行部门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组成检查小组,发起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为组 长,负责该次检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统一安排检查日程、检查方式,组织实施联合检查。其他组员应当配合、服从组长的安排,分工协作完成检查任务。

第十八条 检查工作应当符合各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严格对照本部门随机抽查实施细则、抽查工作指引或业务标准开展检查活动,依法履行本部门监督检查职责。第十九条执行联合抽查任务时,一般应当对被检查对象进行实地检查,并可根据任务需要综合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 其它方法,抽查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评估、检验检测等第三方验证活动。

第二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执行联合抽查任务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预查比对。执法检查人员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 、各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和档案 资料等,掌握被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

(二)现场检查。检查小组应当在现场检查前以书面或电话、 传真等形式,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的时间及配合检查的要求提示 准备好相关资料。其中检查活动或检查事项不宜告知通知的不得 向企业透露情况,不发放部门联合检查告知书。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节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可以视情采取书面方式、口头方式、移动执法设备打印等具体方式,相关情况记录于《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中,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要求被检查对象 在《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执法检查人员在《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上签字说明。

(三) 形成检查结果。执法检查人员汇总各个事项检查情况讨论确认《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和各专项检查表的相关检查结果,汇总表由检查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四) 结果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市场监管领 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中涉及本部门的检查结果信息录入 省级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 进行公示 , 接受社会监督。

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 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 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合格、不合格等。

第五章 抽查结果后续处理和应用

第二十一条 因被检查对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 无 法联系、不予配合检查情节严重,致使无法开展实质性检查的,取得相关证据后直接形成相应的检查结果。

有关部门对检查对象不予配合的信息、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 行政处罚信息、法定抽查检查未通过的结果信息,应当作为失信 记录共享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 、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结果是被检查对象在该次抽查时实际情况的客观体现,一经公示不得擅自改变.但事后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应当予以更正.

第二十三条 各级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应做好抽查检查 与后续监管工作的衔接,建立抽查问题线索移交移送、列入经营 异常名录或立案查处等后续处理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各级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实现抽查检查结果政府部门间互认,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参与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使用市场主体和执法检查人员信息,通过省级平台获取的市场主体和执法检查人员信息,不得用于本细则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六条 各级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应规范实施"双随 机、一公开"工作,对本部门双随机抽查结果及公示信息的合法 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实施检查后,各级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应当 将抽查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 具体归档保存方式由各级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第二十八条 上级部门应当加强联合抽查活动的指导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 会议办公室对各级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 管工作开展情况通报,以省级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河南) 的数据情况为基准,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录入数据的,视为未完成任务。录入数据与实际有出入的,应当及时更正。

第三十条 涉及执法车辆、津贴补助等事项,依照当地政府规定和程序办理,同等情况下优先保障。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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