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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经环免罚决字〔2022〕1 号

时间:2022-05-12 来源: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新乡东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MMA4NLERFX 

住址:纬七路颐和源西北侧约 180 米 

电话:1765617870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中辉 职务:分管领导

     本单位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排污口,据新乡市环境监控信息中心于 2022 年 1 月 4 日发布的超标预警专报显示, 所排放的废水中总磷超过执行的排放标准,2022 年 1 月 1 日均值为 0.59mg/L(标准为 0.50mg/L),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2022 年 1 月 11 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检查当日数据未超标,1 月 1 日在线监控数据超标情况属实。你公司提交了在线监控设施运维方新乡富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检查报告,证明该出水异常数据是由于水泵抽到淤泥,影响了检测结果。另提交了 一份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于 1 月 3 日,经维修清理管路, 并对排水渠进行清理后,数据已恢复正常,及时完成了整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 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 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经构成违 法。以上违法行为有:生产(排污)记录;企业执行的国家、 行业排放标准;自动监控数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 问笔录;新乡富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检查结果报告;营业执 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为证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 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十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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