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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设立专用账户 专门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

时间:2022-04-20 来源:营商环境看河南

记者4月19日从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支付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

日前,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门联合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细则》共七章三十四条,明确了河南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适用范围,细化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立、管理、撤销等流程,强调了监管部门、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和开户银行等相关单位的职责,确定了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细则》明确,农民工专用账户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专门用于支付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为专用账户的监管部门。

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范围等。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应不低于20%,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应不低于15%,水利工程应不低于10%,公路水运工程应不低于5%,铁路、民航工程应不低于2%。

总包单位在同一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行政区域内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

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细则》要求,开户银行应当规范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服务流程,简化开户所需相关资料,配合总包单位及时做好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

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实名制管理的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满足这些条件,可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细则》指出,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应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在项目工地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示牌公示30日,并向属地监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属地监管部门收到总包单位撤销专用账户申请后,将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在门户网站公示10日,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通知总包单位和开户银行销户。

开户银行依据属地监管部门通知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

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撤销后的30日内报属地监管部门备案。

拖欠农民工工资 不得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细则》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总包单位不得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专用账户: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开户银行应当做好专用账户日常管理工作。出现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等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通知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报告项目属地监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纳入欠薪预警并及时进行处置。

建设单位已经按约定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但总包单位依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

《细则》明确,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总包单位应当在农民工进场施工15日内,将农民工工资卡账户录入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

未与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总包单位应当按时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通过工资支付监管系统推送至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开户银行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农民工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的,鼓励执行优惠的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率。

总包单位应当将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用工管理台账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

河南省人社部门负责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的建设、运行和安全保障,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全省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工作,逐步实现与相关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比对、分析预警等功能。同时加强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与劳动保障监察相关系统的衔接和信息共享,开通工资支付通知、查询功能和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功能,方便农民工及时掌握本人工资支付情况,依法维护劳动报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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