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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服务局 关于对《新乡市冠帛新材料有限公司PVC标准件生产项目》的批复

时间:2022-04-27 来源:区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新经环表审20228

新乡市冠帛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上报的由河南省广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王平丽(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4035410352013411801000143)主持编制的《新乡市冠帛新材料有限公司PVC标准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原料、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590万元,在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福佑街与广达路交叉口西南角18号建设年产500万张PVC定位器、500PVCPET卷材、膜包装新材料、20000套高速连续纺丝树脂棍项目。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加热废气经微负压收集后进入碱喷淋+除雾+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尾气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60 mg/m3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非甲烷总烃≤80 mg/m3,氯化氢≤20 mg/m3);投料混料、粉碎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尾气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10mg/m3

对各污染物产生环节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0.5mg/m3)。

2、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经管网排入小店污水处理厂(二期)进一步处理,外排水质须满足小店污水处理厂(二期)收水标准要求。

3、噪声: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须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措施进行处置。一般固废暂存间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执行,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装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污染物在线监测及监控设施,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四、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COD  0.0076t/a,氨氮 0.0004t/a,颗粒物 0.0040t/aVOCs 0.28344t/a

五、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如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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