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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经环免罚决字〔2022〕2 号

时间:2022-05-20 来源: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新乡市龙浩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19122295L

住址: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六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刚

本单位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对你单位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于 2021 年 11 月,在厂区西侧新建设了两座 5000 的立方储油罐,主体罐体已建成,油罐内无油存放,输 油管未连接,现场检查时工程已主动停工。新增的两个 5000 立方储油罐与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 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 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 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以上违法行为有: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建设项目开工照片、 录像;项目不符照片;现场检查(勘 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施工合同;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免予处罚事项 清单》免于处罚事项第二款“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先行建设未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后果, 且建设单位主动停止建设、自行关停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免于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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