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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年8月2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时间:2022-08-02 来源:区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我局环评科。

联系电话:0373-3675017

通讯地址:新乡市经开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邮编4530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序号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中纺院绿色纤维股份公司

中纺绿纤公司3万吨Lyocell纤维生产线提产改造(一期)项目

新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长北线与白鹭大道交叉口向南200

新乡市汇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对现有一期工程进行技改,由原来的年产1.35万吨提产至1.85万吨

1、废气:(1)切粕粉尘经集气风管收集后进入袋式除尘器处理,尾气通过45 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颗粒物排放浓度120 mg/m3,排放速率24.75 kg/h的标准要求,同时可以满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其他所有涉气工业企业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10 mg/m3)限值要求。(2)溶胀、溶解工段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分别冷凝后经25 m高排气筒排放、蒸发浓缩工段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冷凝后经15 m排气筒排放,纺丝工段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水喷淋后经25 m排气筒排放,精炼工段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水喷淋后经15 m排气筒排放,烘干工段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水喷淋后经15 m排气筒排放。治理后各工序非甲烷总烃的排放能够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 162号)其他行业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80mg/m3、去除率70%的要求。(3)无组织废气:盐酸储存区挥发出的氯化氢、上油工序挥发出的油剂及生产过程中溶剂的散失。项目完成后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的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2.0 mg/m3),无组织氯化氢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的限值要求(氯化氢0.2mg/m3)。

2、废水:项目不新增员工,不涉及生活污水增加量。废水主要是溶胀抽真空废水、溶解抽真空废水、离子交换再生废水、循环冷却水系统外排水。项目废水依托化纤厂新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污水处理站出水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化纤厂新厂区排污许可证废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和小店污水处理厂收水标准要求,处理后的废水经管网排入小店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最终排入大沙河。

3、噪声:项目产噪设备主要为混合机、减速机、纺丝机等,高噪声设备采用减振、隔音措施治理,治理后厂界噪声可以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废:一般固废:废渣出售,滤渣送化纤厂新厂区锅炉燃烧,除尘器粉尘回用于生产,NMMO溶剂包装桶由厂家回收;危险废物:废离子交换树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建设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要求进行了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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