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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环书审〔2022〕2号
中纺院绿色纤维股份公司:
你单位上报的由新乡市汇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徐贵良(职业资格证书编号:2014035410352013411801000003)主持编制的《中纺院绿色纤维股份公司中纺绿纤公司3万吨Lyocell纤维生产线提产改造(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
一、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原料、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3113万元,在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长北路南侧中纺院绿色纤维股份公司建设中纺绿纤公司3万吨Lyocell纤维生产线提产改造(一期)项目。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切粕粉尘经集气风管收集后进入袋式除尘器处理,尾气通过45 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同时须满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其他所有涉气工业企业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10 mg/m3)限值要求。
溶胀、溶解工段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分别冷凝后经25 m高排气筒排放、蒸发浓缩工段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冷凝后经15 m排气筒排放,纺丝工段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水喷淋后经25 m排气筒排放,精炼工段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水喷淋后经15 m排气筒排放,烘干工段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水喷淋后经15 m排气筒排放。各工序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 162号)相关限值要求。
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相关限值要求,无组织氯化氢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的限值要求。
2、废水:项目废水经厂区调节池调解后进入化纤厂新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污水处理站出水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化纤厂新厂区排污许可证废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和小店污水处理厂收水标准要求,处理后的废水经管网排入小店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最终排入大沙河。
3、噪声: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须按照《报告书》提出的措施进行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四)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五)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渗等措施,严防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及监控设施、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四、项目完成后新增总量控制指标为:COD 1.2851 t/a,氨氮0.0643 t/a,颗粒物0.2370 t/a,VOCs 1.1508 t/a。
五、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如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应报我局重新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