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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办理取水许可” 一件事一次办办事指南

时间:2021-12-25 来源:行政服务局

一、一件事名称

我要办理取水许可

二、涉及行政部门

单位(牵头单位):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事项:取水许可新办、取水许可新办(告知承诺制)、取水许可延续、取水许可变更(经营信息变更)、取水许可变更(水权变更)

三、申请条件

(一)取水许可新办的申请条件

1.在本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2.所申请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属于省水利厅管理权限范围。

3.取水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二)取水许可变更的申请条件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取水权人名称和法定代表人。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二)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三)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六)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前款所称的指定河段和限额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3.《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6号)第十六条 下列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一)在跨省的河流、省际边界河流指定河段取水,取水量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限额以下的;(二)在河道取水,日取水量20000立方米(含20000立方米)以上的;(三)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取水的;(四)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1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以上的;(五)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3000立方米(含3000立方米)以上的;(六)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七)在省辖市边界河流或者跨省辖市行政区域取水的。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下列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一)在河道取水,日取水量10000至2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的;(二)在省辖市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及在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取水的;(三)其他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5000至10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的;(四)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1000至3000立方米(含1000立方米)的;(五)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六)在县(市、区)边界河流或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二十六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34号) 第二十八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

五、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不包含专家评审、听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现场核验所需时间)。

六、材料清单

(一)取水许可新办需要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项目备案材料;

4.与供水单位签订的供水协议;

5.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6.取水许可申请书;

7.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8.取水许可承诺书。

(二)取水许可延续需要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延续取水申请书;

3.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许可变更需要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

七、审批流程

1.申请人在政务服务网或实体大厅“一件事”窗口申请;

2.受理人员初审材料,确认收件,出具回执并录入“一件事”联办平台,初审通过后提交到联办部门。(跨层级审批的,要确保提交到相应级别联办部门);

3.各联办部门同步审批,需要纸质材料可网上打印,也可到政务服务大厅领取;

4.联办部门将审批结果交实体大厅“一件事”窗口;

5.申请人到实体大厅“一件事”窗口取得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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