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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72 免罚决字〔2022〕8 号

时间:2022-10-01 来源: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新乡英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MA9LG3QDX6

住址:新乡经开区中开企业城 1 号楼 50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国永

本单位于2022年8 月25 日对你单位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在新乡经开区中开企业城开工建设的无纺布,硅胶电极片,导线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现场二台立式注塑机,二台硅胶热压成型机,一台开 炼机,一台烤箱已建成,有调试痕迹,未见成品产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 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行为有:建设项目开工照片、录像;现场检查 (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设备价值证明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因你单位仅对生产设备进行了调试,现场检查时已主动停止建设,先行建设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新乡市 生态环境局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二款“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先行建设未造成生态 破坏或环境污染后果,且建设单位主动停止建设、自行关停或者恢复原状的”的情形,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 会(印章)

2022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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