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属部门、垂直部门、国有公司:
现将《关于对“一招四引”引荐人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9月1日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对“一招四引”引荐人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积极性,吸引更多域外优质投资,调结构、促转型,持续引进符合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主导产业方向、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强的项目,进一步加快推进新乡大东区核心区及我区高质量发展。现将我区“一招四引”引荐人奖励办法公告如下:
第一条 凡成功引进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域外投资项目,对引荐项目成功落户我区的引荐人给予资金奖励。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域外投资是指引进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以外的投资者以直接投资、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和项目建设的投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引荐人是指为我区提供项目投资信息并予以帮助对接、沟通协调、牵线搭桥,在项目成功引进过程中起到实际关键性作用的自然人。
第四条 引进项目符合下列有关条件的,属引荐项目成功:
(一)在我区完成市场监管、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在经济发展和统计部门完成立项备案、符合安全环保入区要求;
(二)引进项目按已签订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投产或运营。
第五条 引进项目的奖励标准
(一)外资外贸项目(包括中外合资项目、中外合作项目、外商独资项目、利用港澳台资金项目、工业企业自营进出口项目、跨境电商及外贸公司)
1.对于成功引进外资项目实际到位外资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下的按照实际到位金额的1‰计奖;实际到位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超过3000万美元部分按照实际到位金额的3‰计奖,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2.对于成功引进外贸项目实际进出口外贸总额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下的按照实际进出口外贸总额的0.5‰计奖;实际进出口外贸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超过3000万元美元部分按照实际进出口外贸总额的1‰计奖,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二)内资项目
1.对于成功引进新摘地的工业(包含仓储物流类)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含土地、设备、地上构建物、基础设施等)1亿元-3亿元(含3亿元)人民币且资金到位期限在入区协议签订后12个月内的项目,奖励标准为实际投资额的0.5‰;实际投资额3亿元-5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且资金到位期限在入区协议签订后18个月内的项目,奖励标准为实际投资额的1‰;实际投资额5亿元人民币以上且资金到位期限在入区协议签订后24个月内的项目,奖励标准为实际投资额的1.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经引荐人推荐租赁、兼并、重组、购买厂房的投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参照上述比例计奖;经引荐人推荐盘活我区存量低效用地攻坚办公室认定的闲置地块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参照上述比例提高0.5‰计奖,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
2.对于成功引进的服务业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人民币且资金到位期限在入区协议签订后12个月内的项目,奖励标准为实际投资额的1‰;实际投资额1亿元-2亿元(含2亿元)人民币且资金到位期限在入区协议签订后18个月内的项目,奖励标准为实际投资额的1.5‰;实际投资额2亿元人民币以上且资金到位期限在入区协议签订后24个月内的项目,奖励标准为实际投资额的2‰,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3.对于成功引进的研发类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人民币且资金到位期限在入区协议签订后12个月内的项目,奖励标准为实际投资额的1.5‰;实际投资额2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人民币且资金到位期限在入区协议签订后18个月内的项目,奖励标准为实际投资额的1.8‰;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资金到位期限在入区协议签订后24个月内的项目,奖励标准为实际投资额的2‰,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4.对于成功引进、落户在我区正常运行半年以上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团队,予以项目引荐人8万元人民币奖励;对“两院”院士领衔的团队,予以项目引荐人6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团队及同等层次创新创业团队,予以项目引荐人4万元人民币奖励;对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其他创新创业团队,予以项目引荐人2万元人民币奖励。
5.新设立或迁入的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即银行、证券、风投、融资租赁、私募股权基金、衍生品市场等)总部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机构注册资本金到位后(含客户服务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以及新引进设计创意、检测检验、功能测试、评估认证、数字展会、跨境电商、资源交易、商务服务、知识产权、人力培训等其他生产性服务业机构的,一次性予以项目引荐人5万元人民币奖励。
6.对于成功引进的经营类项目(在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租赁、购买生产或办公用房的项目),以该企业对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地方经济贡献50万元人民币为起点,按照首个纳税之日起12个月内实际地方经济贡献的5%奖励给引荐人,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一)项目引荐之初,项目引荐人到认定小组进行项目登记备案,填报登记信息表并由商务局进行初审,说明投资主体及项目基本信息;
(二)项目引荐投产运营后,引荐人向认定小组提出奖励申请,由认定小组组织召开引荐人评定会议,专题研究确定引荐人的申请资格及奖励金额;
(三)按照即报即奖的原则,经认定小组引荐人会议研究通过符合奖励条件的,报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常务会议确认后兑现引荐人奖励。
第七条 引荐人的奖金,直接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属于引荐人合法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引进外资的按外资实际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奖励金额。
第八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引荐人奖励均为税前奖励。
第九条 同一项目有两个(含)以上引荐人的,应确定一名主要引荐人,由主要引荐人负责提出申请及奖金分配方案并提交至认定小组审核确认。
第十条 同一引荐项目符合不同奖励条件的,按不重复、后奖励、仅一次奖励原则,以最高奖励标准计奖。
第十一条 房地产、基础设施类项目不在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经管委会批准的工业地产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区商务局及国有公司专业招商人员,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其他部门人员作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的可参照本办法减半执行。
第十三条 已给予报酬的商协会、平台、团体等组织所提供的引荐项目信息的引荐人不予奖励。
第十四条 项目投资者不能以项目引荐人身份就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引荐人奖励。对于违反规定或伙同他人恶意骗取奖励资金的,由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追回全部奖金,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已进入申请引荐人奖励政策程序的引荐人按照《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一招四引”引荐人奖励办法》(新经开管〔2017〕56号)兑现执行,作为政策空档期的兑付依据。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最终解释,办法中的未尽事宜由认定小组起草补充说明执行,具体工作由区商务局牵头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