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属部门、垂直部门、国有公司:
现将《关于对“一招四引”引荐人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对“一招四引”引荐人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新乡经济技术开发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一招四引”引荐人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符合《办法》规定的引荐人进行奖励。凡于《办法》下发之日以后签约并资金进账的项目,引荐人均可参照本细则规定办理奖励资金申请手续。
第三条 引荐人应在其提供项目信息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备案登记,填报项目信息登记表。
第四条 引荐人办理奖励金申请手续时所需的材料如下:
(一)《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一招四引”引荐人引荐项目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
(二)《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一招四引”引荐人奖励申请表》(见附件2);
(三)项目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证明(见附件3);
(四)项目实际投资额相关财务及审计凭证;
(五)引荐人有效身份证明;
(六)创新创业团队认定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引荐人申请创新创业团队奖励时需提供)。
若引荐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申请手续,除上述五项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供由引荐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五条 在引荐项目建成投产或正式运营后(申请创新创业团队奖励的引荐人除外)首次缴纳经营性税收之日起一年内需办理奖励资金申请备案登记手续。逾期未能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引荐人,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兑现引荐人奖励政策。引荐人数大于一人时,需明确一名主引荐人,向认定小组申请登记备案且主引荐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第六条 项目引荐人所引项目在符合《办法》第五条奖励标准后,由引荐人向区“一招四引”引荐人奖励工作认定小组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交材料;由“一招四引”引荐人奖励工作认定小组对申请材料按时间要求(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予以奖励的回复;同时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其提供的相关票据进行评估核算,根据引荐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含土地、设备、地上构建物、基础设施等)计算出相应奖励档次、金额后,报管委会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待公示期结束报区管委会常务会研究批准后,认定小组将材料随审批意见提交区财政局拨付给引荐人奖励资金。
区商务局负责初审引荐人提交认定小组的申请材料,通知引荐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提供的有效真实账户。
区税务局负责概算项目引荐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金额并帮助引荐人代扣代缴。
区财政局收到认定小组提交引荐人奖励资金认定材料后根据拨款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将奖励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引荐人提供的有效真实账户。
区纪工委负责全程监督认定小组、各职能部门在评认定、审核、拨付引荐人政策奖励资金的兑现情况。
第七条 引荐人按本实施细则获取的奖励资金属于合法收入,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作为《新乡经济技术开发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一招四引”引荐人奖励办法》配套文件,自发布起正式施行,有限期三年。
第九条 本办法中第五条第二款内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是指入区协议中约定的实际建设周期及实际投资额。(包含项目购置土地、设备、地上构建物、基础设施等)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归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设“一招四引”引荐人奖励工作认定小组,办法中的未尽事宜由认定小组起草补充说明执行,具体工作由区商务局牵头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