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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脱贫劳动力优秀务工人员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5-30 来源: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各乡(镇、街道),各区属、垂直部门,国有公司:

现将《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脱贫劳动力优秀务工人员奖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5月30日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脱贫劳动力优秀务工人员奖补实施办法

为更好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进一步鼓励农村脱贫劳动力通过采取多种形式的转移就业模式,增加收入,改善生活质量,根据中央“四个不摘”要求,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和《新乡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优秀务工人员奖补指导意见》(新脱指﹝2017﹞3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标准和程序

(一)认定标准: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脱贫劳动力当年累计务工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务工收入创收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认定程序:采取个人申报,村初审,乡(镇、街道)复审汇总,区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实认定模式。符合条件的脱贫劳动力向所在行政村委会进行申请,并提供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脱贫劳动力务工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相关材料,村委会进行初审,乡(镇、街道)对各行政村上报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并将结果报区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审核后汇总报送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奖励政策

符合条件的脱贫劳动力通过资格审查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按照个人当年务工收入的10%发放,最高不超过5000元。(享受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的人员不在申报范围内。)

三、奖补流程

1.个人申报:每年1月1日前,符合条件的人员持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脱贫劳动力务工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

2.村委会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核实,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在所在村公示栏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出具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交所在乡(镇、街道)。

3.乡(镇、街道)负责对村委会提供的材料进行再核实,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在公告栏上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提出复审意见,报区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

4.区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接到乡(镇、街道)复审意见后,采取企业走访、材料认定和电话访谈等方式进行再核实,无误后报送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5.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区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奖励资金申请转交区财政局。

6.纬七路街道辖区内符合条件脱贫劳动力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直接拨付到一卡通账户,古固寨镇、榆林乡辖区内符合条件脱贫劳动力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先行拨付到两个乡镇,由乡镇负责具体发放。

因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出具方承担相应责任。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区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年。

附件: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脱贫劳动力优秀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政策解读:《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脱贫劳动力优秀务工人员奖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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