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纬七路街道办,各区属部门、垂直部门,各区属国有公司:
现将《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0月15日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保障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当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豫人社办〔2018〕130号)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先保后征、谁征地谁保障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被征地农民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以下简称为补贴),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制定以下办法。
一、补贴对象范围
补贴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办法实施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
(二)家庭承包土地(以下简称为土地)被依法征收;
(三)征地时具有土地承包权;
(四)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参保条件而未参保的,应积极引导其参保。
补贴对象为被征地农户中所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具体补贴对象,由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组织登记并公示,街道办事处初审,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和组织人社局审核,报管委会审定。
二、补贴办法及标准
(一)每次征地,由管委会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补贴,补贴资金首先从预存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中支出,不足部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二)每征1亩地的补贴标准为新乡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75%。
(三)每户每次被征地所得的补贴资金,在审核确认的补贴对象间平均分配。
三、补贴方式及新老政策衔接办法
(一)补贴方式
1.补贴对象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
(1)补贴对象在当地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将补贴资金计入其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进行计息和管理,待其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2)补贴对象在异地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已经领取待遇的,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补贴对象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1)补贴对象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临时个人账户,用于计入补贴资金,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行管理。之后补贴对象又在当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将该账户资金合并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对象之后没有在当地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将该账户视同为本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其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其中,补贴对象在外省(区、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再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将该账户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补贴对象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领取待遇的,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补贴对象既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将补贴资金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补贴对象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人社部〔2014〕17号文件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
对被征地农民补贴资金不能冲抵本人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且不参与缴费年限计算,只参与个人账户资金积累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核算。
(二)新老政策衔接
1.本意见实施前已纳入《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做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暂行办法》(新经开管〔2016〕5号)文件保障的60周岁(含)以上被征地农民,按照文件规定标准即完全失地农民300元/人·月,部分失地农民150元/人·月继续发放补贴,其补贴资金从区被征地农民保障费用中支出,使用完后由区财政安排预算解决。
2.本意见实施前已纳入新经开管〔2016〕5号文件保障的60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根据豫人社办〔2018〕130号文件规定,“可以按照当地政策规定的月养老补贴标准×139”的额度,将保障资金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其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发放相应待遇”。16周岁(含)至60周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由区财政分三年将补贴资金全额拨付至区社保财政专户,待其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发放,今后不再发放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具体补贴对象,由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组织登记并公示,街道办事处初审,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和组织人社局审核,报管委会审定。补贴方式参照本办法第三大项第一小项执行。
16周岁以下不符合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不进行参保补贴,也不再发放生活补贴。
3.本意见实施前被征收部分土地且纳入新经开管〔2016〕5号文件保障的被征地农民,除按照上述政策规定进行保障外,本意见实施后再次被依法征地的,新征收的部分按照本文件第二项补贴办法及标准中相关规定进行补贴。
四、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
(一)费用筹集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在征地补偿费用中单独安排,计入征地成本。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在征地报批前,严格按照征地面积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足额预存社会保障费用。政府储备用地,由征地政府预存社会保障费用;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征地,由用地单位缴纳预存社会保障费用。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在征地批准后用于支付对被征地农民补贴。征地未获批准的,根据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的告知函,将预存的资金及产生的利息返还缴存单位。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一律不得报批征地。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实施。
(二)资金拨付
实施征地前,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应将征地基本情况告知组织人社局,由组织人社局根据确定的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据实核算补贴所需资金并向财政局申请拨付。财政局应及时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查并足额拨付到位。补贴对象未确定、补贴资金未足额拨付到位的,不得实施征地。
(三)资金管理
预存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及其它用于被征地农民保障的资金,要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五、责任和程序
征地获批准后,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根据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提供的征地范围及征地面积,对农户被征地情况、补贴对象基本信息等进行登记并公示。街道办事处对补贴对象及被征地面积进行初审。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对征地范围及被征地面积进行审核。组织人社局对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进行复审,核算补贴所需资金并报管委会审定批准后,向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财政局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查,足额拨付资金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补贴资金足额拨付到位后,组织人社局告知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并在被征地农户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后,根据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的告知函,及时办理补贴和支付手续,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新经开管〔2016〕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