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0-29
来源: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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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单位:
为支持中开企业城加快发展和招商引资经研究,特制订了《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开企业城招商引资支持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政策落实。
2013年10月29日
招商引资支持政策
第一条 凡入驻中开企业城的企业,企业所得税自纳税年度起,1至5年内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奖励给纳税企业,第6至10年按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纳税企业。
第二条 中开企业城内企业之间相互交易所产生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按50%奖励给纳税企业。
第三条 企业高管和从业人员年薪在50万元(含)以下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10年内100%奖励个人。
第四条 鼓励中开企业城引进外贸型企业。对2013年7月1日后注册地址在经开区的生产型外贸企业,每完成1美元进出口值给予0.05元人民币运费补贴;外贸贸易企业,每完成1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00元。
第五条 支持入驻企业建立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对获得认定的中心,除发改、科技等有关部门给予的项目扶持资金外,由经开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国家级奖励100万元,省级奖励50万元。
第六条 支持入驻企业招工。优先为入驻中开企业城的企业职工提供保障性住房。同时,对带眷职工,给予子女免费入学和九年义务教育。
第七条 凡入驻企业应缴纳的管理、登记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央和省规定应收的除外)一律免收。生产设施建设期间一次性发生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各项社会保险和资源补偿类收费),除中央和省规定应收部分外,一律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