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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河南省纺织产业出口基地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17-12-25 来源:商务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省级出口基地补助资金的通知》(豫财贸企〔2015〕154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河南省纺织产业出口基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纺织产业出口基地补助资金为政府性、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章 资金管理原则

第三条 河南省纺织产业出口基地补助资金的管理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积极推动新乡市纺织产业出口基地各项战略的组织实施,进一步支持进出口结构调整,促进外经贸事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

(二)促进发展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和服务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新优势;

(三)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

(四)坚持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符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原则。

第三章  资金使用方向

第四条 资金的使用,坚持将我区外经贸发展的近期目标同外经贸促进体系建设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以促进我市外经贸事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方向,结合我区实际,纺织产业出口基地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用于基地发展规划制定。具体包括产业总体规划和空间规划。

(二)纺织产业进出口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平台建设内容包括基地信息系统建立、行业数据发布、统计分析报告、检验检疫等。

(三)用于支付技术咨询、信息分析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费用。

(四)用于基地自主品牌培育。对在境外成功注册商标的,按照实际产生费用申请,给予最高50%补助,单个商标支持不超过20万元;对进出口企业成功申请国际认证产生的检测费用,给予最高50%补助,单次检测费用不超过5万元。

(五)支持企业积极开拓海外市场。对企业参加境外国际性或地区性综合或专业展览会的人员费用(补贴参展人员不超过2名,特指交通和住宿费用)给予不超过人员费用最高50%的补助。

(六)外经贸人才培训。对参加商务部门组织的外经贸人才的境内外培训,按其实际发生的培训费用,给予最高50%补助。

(七)对于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开展外贸业务的,按其网络维护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最高30%补助。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五条 河南省纺织产业出口基地补助资金不得用于行政管理部门的办公经费支出和与基地建设无关的事项或者违背世贸组织规定的项目,亦不可用于担保、流动资金借款。

第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对资金的使用负全部责任,必须保证专款专用,确保项目达到预期效果。

第七条 河南省纺织产业出口基地补助资金的使用,受市商务局、财政局监管,市商务局、财政局可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组织专业人员或聘请中介机构对支持的项目进行检查和专项审计。

第八条 补助资金为一次性专项资金,严格实行预算管理,不得突破总额200万元。按照项目优先申报原则,用完为止。

第五章 项目的组织申报与管理

第九条 项目申请主体的资格、条件:

(一)符合省纺织产业出口基地政策,在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纺织产业企业。

(二)可就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规定的项目进行申报;

(三)具有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企业海关编码;

(四)近三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五)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与资金的使用单位相一致,具有从事该项目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和统计资料;

(六)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要以真实发生且已经完成的经济业务为基础申报资金支持,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所申报的项目符合资金使用方向;以个人名义和现金方式支付相关费用的项目不予支持;

(七)根据项目类型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需提供的基础材料,按照顺序装订,一式两份。

(一)资金项目拨付申请表(附件1);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未换证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相关资质证书等复印件。

(三)项目实际投资凭证、合同(协议)、文件、资料等;

(四)项目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对提供资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附件2);

(五)根据项目类型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企业向经开区商务局提交申报材料。

(二)经开区商务局、财政局组织“评委会”进行项目材料评审,并给出审核意见;

(三)项目审核通过后在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官网公示,为期7天;

(四)经开区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取得资金支持的项目申请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经开区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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