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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72 免罚决字〔2022〕5号

时间:2023-03-20 来源: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开来湿克威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MA441WD26N

住址:新乡市古固寨工业聚集区

本单位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对你公司涉嫌未按照排污 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在 2021 年后半年内, 对排放的颗粒物,苯并芘,沥青烟污染物,未按规定开展自 行监测。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 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违法证据包括: 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照片;排污许可证规定自行监测内容 节录;环境管理台账;已开展的监测报告;监测委托协议;现场 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现场检查情况;该 单位收到的管控通知;完税证明;企业名称变更情况;环评审批, 验收记录;现场勘察示意图;该单位废气排放月报表依据《排 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 监测”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柒万肆仟元整的行政 处罚,并于 2022 年 6 月 21 日对你公司送达《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新经环罚告字〔2022〕6 号)告知你公 司有权进行陈诉申辩及听证,在法定时间内你公司未提起陈 诉申辩或听证。

2022 年 7 月 19 日经新乡经开区管委会应急生态局环境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委员会集体研究,因你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与监测公司签订了书面合同委托监测,由于重污染 天气管控,未能完成 2021 年的自行监测要求,属于无主观 过错的违法行为,符合《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免予处罚事项清 单》第一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因你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自行完成了缺失的污染物监测,可 以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2021 年 11 月 3 日至 12 月 31 日你公司停产,可以认定未能完成 2021 年的自行监测 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符合《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免予处 罚事项清单》第十三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 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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