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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4-21 来源:区党政办

成文日期 2023-4-19 失效时间
发文字号 新经开管〔2023〕5号
发布机关 新乡经开区党政办
发布日期 2023-4-21
有效性 有效

各相关单位:

现将《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

2023419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服务业发展,提升产城融合水平,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新政文〔2015〕29号)、《关于深化市与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新政〔202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或是实行独立核算的市级及以上区域分支机构中心(仅限于金融保险机构)。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包括:1.金融服务类:包括银行、投资银行、证券公司、产权交易市场、保险公司、租赁公司和各种基金机构等;2.中介服务类:包括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服务、人才服务、教育培训等;3.商业服务类:包括信息服务、通信、广告、设计、文化创意、高端医疗健康以及各种供应商和代理商等;4.科创研发类:包括技术转化、科创孵化、研发、试验、中试等;5.商贸物流类:包括电子商务、贸易、会展、网络货运平台、多式联运、快递集散等;6.其他新业态、新模式的服务业。

第三条 鼓励服务业企业在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购买写字楼、标准厂房等办公用房,按其合同价的1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固定资产奖励按企业纳税情况而定,企业地方经济贡献在首个完整年度内突破100万元,兑现奖励)。

第四条 对于在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租赁办公用房的,给予3年房租补贴。

第五条 企业自注册之日起连续6年给予地方经济贡献奖励,其中第1-2年按照当年度地方经济贡献95%给予奖励,第3-4年按照当年度地方经济贡献80%给予奖励,第5-6年按照当年度地方经济贡献60%给予奖励(具体以企业签订的入区协议为准)。

第六条 2021年及以前年度,已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以下类型企业,自2022年1月起,享受政策统一作出以下调整。

1.金融服务类企业,年税收100万元-300万元的企业,按照营业收入的20%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总额的75%;年税收总额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营业收入的20%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总额的80%。

2.贸易销售类企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和税收达到原协议标准60%的,按照原入区协议比例进行奖励。

3.网络货运平台类企业,年经营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营业收入的10%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总额的100%。

4.重资产投资类(购买土地自建类项目)企业,第1-3年按照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进行奖励,第4-6年按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奖励。

以上调整政策执行期限截止至已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约定的政策享受期限。

第七条 针对可大幅度提升城市配套功能或对现有服务业产业链条有较大强链补链作用的服务业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八条 本办法所列政策总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

第九条 享受以上政策企业应承诺在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经营期间,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十条 本办法由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商务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4月21日行。2019年9月18日印发的《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办法》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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