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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多规合一”数据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质量控制,规范数据资源的汇交、存储、运维、共享、使用、传输、安全和监督等各项工作,推动数据资源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发挥数据资源在支撑项目合规性审查、空间位置论证和促进项目政审批体制改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新乡市“多规合一”数据资源管理细则(试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多规合一”数据资源,是指建立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统领,统筹整合详细规划、各部门相关专项规划以及现状、管理、项目管控、区域评估、多测合一等数据。
第三条 遵循“一个市县、一本规划、一张蓝图”的核心理念,建立规范统一的“多规合一”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规范数据资源的生产、存储、汇交、更新、共享和安全等各项工作;确保“多规合一”数据资源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多规合一”数据资源管理总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一数一源、共建共享、依法使用、安全可控”的原则。数据资源的汇交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生产,谁负责”“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数据资源的存储和运维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维护,谁负责”的原则,数据资源的传输、共享和使用管理遵循“谁经手,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数据资源管理要实现数据资源的完整准确、安全可靠、充分共享、使用规范的目标。
(一)确保数据资源完整准确。按照业务要求和数据资源质量管理规范建立数据资源汇交更新、共享应用、监督保障机制,保障各个环节数据资源完整、准确、真实和规范。
(二)确保数据资源安全可靠。建立数据资源的分级管理与备份、容灾和恢复机制;建立数据操作日志记录机制,保证数据资源更改可追溯;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做好数据资源保密工作。
(三)确保数据资源充分共享。建立数据资源共享机制,明确数据资源的生产部门和使用部门,确保数据资源可供多方使用。
(四)确保数据资源使用规范。规范数据资源的使用,建立数据资源使用的审批、公开等管理机制,在保护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合理利用数据资源辅助管理与决策。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我区“多规合一”数据资源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数据资源建设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七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负责组织、协调和推动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多规合一”数据资源建设工作,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制定数据资源的标准规范,指导和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编制数据资源目录,负责数据资源的更新维护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完成数据资源的整理、汇交工作。
第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数据资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指定专人担任“多规合一”数据资源建设联络员,保障数据资源汇交及时规范。人员名单需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第三章 数据资源管理机制
第九条 数据标准管理机制。严格参考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要求,建立集中、规范、统一的数据标准体系,对各类数据进行规范化定义,制定数据库标准规范,对数据标准进行统一发布、维护和管理,使各行业主管部门能够协同工作,保障数据资源的可持续运营在应用过程中根据业务需求进行修订。
第十条 数据资源目录管理机制。建立持续更新的“多规合一”数据目录,保障数据的时效性、准确性及实用性等,为新乡市多规平台的运行提供有效数据支撑。各行业主管部门数据资源发生变化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调整数据资源目录,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多规合一”数据资源目录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数据责任管理机制。明确“多规合一”各类数据资源的汇交部门、入库部门、运维部门的职责,对数据的汇交、存储、入库、备份、发布等工作进行定岗定责,以保障数据的安全保密性、一致性、时效性、完整性、权威性等。
第十二条 数据资源安全管理机制。数据资源安全管理遵循谁提供谁负责、谁存储谁负责、谁入库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保障数据在汇交、入库、存储、使用过程中不出现数据泄露、丢失等问题。
第十三条 数据汇交安全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提供数据
的安全性负责,通过光盘、硬盘、优盘等方式离线汇交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其中涉及国家密级的数据需进行脱敏脱密处理或标注秘密级别后汇交。数据接收部门和数据汇交部门签订《新乡经开区“多规合一”数据汇交凭证》(详见附件2)。双方同时签订《数据利用许可协议》(详见附件3),明确数据利用权限和保密职责。
第十四条 数据入库发布安全机制。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安 排专职人员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数据的入库发布工作,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的场所进行“多规合一”数据的入库发布工作。数据入库发布技术人员必须签署保密责任告知书(格式见附件4),履行保密责任和保密义务,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规定。不得在未采取数据保护和网络安全保密监控管理技术措施的计算机网络内处理、发布涉密数据,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处理涉密数据。
第十五条 数据存储安全。新乡市“多规合一”数据资源存
储于政务平台虚拟资源,基于多规平台通过电子政务外网实现数据资源的共享。
第十六条 数据备份机制。结合数据资源特点,“多规合一”数据资源备份采取定期云平台虚拟机快照整机备份和离线备份相结合的形式,确保数据安全性。
第四章 数据资源更新
第十七条 数据汇交。为保持“多规合一”数据资源的鲜活性、时效性,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上报需更新的数据,履行更新数据的汇交职责,承担因数据不真实等问题带来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数据汇交要求
(一)定期汇交:现状类数据建议采取年度更新的定期更新
的模式,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3月15日之前完成上年度数据的汇交工作,无需更新的需于3月15日报送无需汇交说明。
(二)按需汇交:规划、区域评估成果建议采取按需更新模式,自成果发数据成果验收或成果公布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汇交。
(三)实时汇交: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项目管控等数据宜采取实时更新模式,自数据发生变化后通过系统对接的形式实现数据的实时更新,无法通过对接形式实现的,须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汇交工作。
(四)汇交数据应包含矢量数据,矢量数据格式可为dwg、shape等通用格式,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投影方式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3°分带,中央子午线114°。
(五)汇交成果应完整,宜包含数据库成果、图件成果、文本成果、批复文件等。汇交数据不完整的需补充有关数据或者需对汇交数据作进一步说明;汇交数据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检查合格的,出具数据汇交凭证(附件2);检查不合格的,数据退回,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数据退回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重新汇交工作。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汇交数据的,各行业主管部门需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延期汇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汇交。不可抗力消失后10个工作日内,各行业主管部门当完成有关的汇交工作。
(六)未及时汇交数据,或者汇交数据不准确,数据提供部
门自行承担相应责任;若造成他人损失的,数据提供部门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数据更新要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制定专人负责“多规合一”数据资源常态化数据更新、检查、督导工作,并做好历史数据的备份工作,在出具数据汇交凭证15个工
作日内组织人员完成数据整合入库与系统发布工作,数据更新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行业主管部门启用新数据。
第二十条 数据保管。数据统一存储至多规平台,并按照本细则要求做好数据管理工作。失去保存价值的数据,由行业主管单部门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删除申请,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先建立删除数据内容的台帐,同时告知各行业主管部门,之后再予以删除。
第五章 数据资源共享及应用
第二十一条 建立“多规合一”数据中心。充分依托市级“多规合一”数据共享交换和应用互联互通的数据中台。
第二十二条 统一数据出口。凡是以管委会名义统一对外发布,或向相关部门和行业提供“多规合一”离线数据或在线数据服务的,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统一提供。各行业主管部门如需使用自身提供的数据,原则上可直接使用,如需使用外部门的离线数据时,可通过“多规合一”平台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数据申请,审批通过后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离线拷贝所申请数据成果,并签订《数据交换共享申请单》(详见附件5)。
第二十三条 加强数据资源的汇聚。各行业主管部门空间性规划有关的数据(国土空间布局的各类规划)应纳入多规平台统一管理,通过多规平台统一提供数据共享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应依照职责分工,及时整理、汇交更新或新增数据,实现“多规合一”数据资源的共建共享。
第六章 数据资源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数据资源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数据资源的更新周期、汇交数据内容、汇交上报流程、汇交数据质量、数据访问情况及数据使用情况等活动纳入区信息化工作相关评估指标体系,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定期评估,评估结果定期通报并作为本年度绩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由领导小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追责问责:
(一)不按照规定汇交本部门必须公开的有关数据的。
(二)不按照规定更新入库数字资源的。
(三)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的资源目录和信息化数据资源的,未按照规定时限汇交数据资源的。
(四)对获取的共享数据资源管理失控,致使出现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漏的。
(五)不按照规定,擅自将获取的共享数据资源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以外的,或擅自转让给第三方,或利用共享数据资源开展经营性活动的。
(六)实际使用数据资源用途与申报不一致的。
(七)违规使用涉及国家安全数据资源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数据资源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市、区级领导小组要求,做好“多规合一”数据资源的更新维护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涉及的所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数据成果的生产、保管、利用和提供,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新乡经开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
附件:1.新乡经开区“多规合一”数据资源目录
2.新乡经开区“多规合一”数据资源汇交凭证
3.数据利用许可协议
4.数据保密责任告知书
5.新乡经开区“多规合一”数据共享单
附件 1
序号 |
数据类型 |
数据清单 |
行业主管部门 |
更新周期 |
1 |
现状数据 |
行政区划数据库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定期更新 |
2 |
遥感影像数据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定期更新 |
|
3 |
国土调查数据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定期更新 |
|
4 |
林地调查数据 |
市林业局 |
定期更新 |
|
5 |
规划数据 |
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6 |
原城市总体规划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
7 |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按需更新 |
|
8 |
控制性详细规划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时更新 |
|
9 |
修建性详细规划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时更新 |
|
10 |
矿产资源规划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按需更新 |
|
11 |
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按需更新 |
|
12 |
生态修复专项规划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按需更新 |
|
13 |
其他行业专项规划 |
相关部门 |
按需更新 |
|
14 |
|
用地报批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时更新 |
15 |
土地储备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时更新 |
新乡市“多规合一”数据资源
序号 |
数据类型 |
数据清单 |
行业主管部门 |
更新周期 |
16 |
管理数据 |
土地供应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时更新 |
17 |
基准地价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按需更新 |
|
18 |
土地权属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时更新 |
|
19 |
探矿权管理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按需更新 |
|
20 |
采矿权管理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按需更新 |
|
21 |
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按需更新 |
|
22 |
南水北调管控范围 |
新乡市南水北调工程运行保障中心 |
按需更新 |
|
23 |
严格管控区域 |
市国家安全局 |
按需更新 |
|
24 |
气象局探测环境保护范围 |
市气象局 |
按需更新 |
|
25 |
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范围 |
市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局 |
按需更新 |
|
26 |
地震断裂带 |
市地震局 |
按需更新 |
|
27 |
其他部门管控数据 |
其他部门 |
按需更新 |
|
28 |
区域评估 |
土地勘测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按需更新 |
29 |
矿山压覆评估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按需更新 |
|
30 |
地质灾害评估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按需更新 |
|
31 |
水土保持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按需更新 |
|
32 |
文物保护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按需更新 |
序号 |
数据类型 |
数据清单 |
行业主管部门 |
更新周期 |
33 |
|
洪水影响评价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按需更新 |
34 |
地震安全性评价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按需更新 |
|
35 |
气候可行性论证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按需更新 |
|
36 |
环境影响评价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按需更新 |
|
37 |
项目管控 |
用地预审和选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时更新 |
38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时更新 |
|
39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时更新 |
|
40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时更新 |
|
41 |
不动产登记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时更新 |
|
42 |
多测成果管理 |
土地勘测定界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时更新 |
43 |
宗地图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时更新 |
|
44 |
规划核实成果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时更新 |
说明:数据清单可按需进行更新。
附件 2
新乡经开区“多规合一”数据资源汇交凭证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数据汇凭 〔20 〕第( )号
数据名称 |
|
数据内容 |
|
数据载体 |
1、光盘 2、优盘 3、硬盘 4、其他 |
数据汇交部门(部门 |
) (盖章) |
数据汇交经办人 |
(签字) |
数据接收经办人 |
(签字) |
数据接收时间 |
年 月 日 |
通过检查时间 |
年 月 日 |
出具凭证时间 |
年 月 日 |
数据接收部门 |
(盖章) |
说明:本数据汇交凭证一式两份,数据汇交和接收部门各持一份。
附件 3
数据利用许可协议
编号:
本利用许可协议仅赋予利用方享有本协议所明确规定的
(数据内容详见附表,以下称该数据)利用权。本许可协议为不可转让和非独占的。本许可协议由许可协议文本和附表组成。
一、利用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 利用方仅限于在新乡市多规平台数据资源的运营维护,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同级其他部门。但获得特别许可的除外。
(2) 利用方必须在使用该数据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该数据的版权所有者( 所有者名称见附表)。
(3) 利用方不对被许可使用的本数据拥有复制、传播、出版、翻译成外语等的权利,不对第三方提供原始数据。该数据任何复制品视同与原始数据。利用方可根据需要对数据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对数据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 不得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并应将修改、转换的情况及其修改、转换的内容向提供方备案。利用方不得将该数据或者其衍生成果在计算机互联网上登载。
(4) 利用方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提供方重新申请,并需重新签订利用许可协议。
(5) 利用方已被告知并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文件的要求,对提供的数据进行有效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二、利用方必须根据国土资源信息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 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露。
三、违约条款:
(1) 利用方对该数据的使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府机关的决定,其利用
- 15 -
权即无条件终止。
(2) 利用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提供方有权收回其所提供本数据(库)及相关资料,利用方不能保留任何拷贝或使用基于该数据开发的任何成果,并需赔偿因违约侵权给提供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四、提供方所提供的该数据及许可的用途等见附表。提供方在向利用方提供该数据时,同时提供该数据的相应数据说明和利用说明。
提供方在保证数据质量的前提下不承诺为利用方所提供的该数据中存在的与现势的某种不一致或缺陷进行修改。提供方不因该数据本身的瑕疵而对利用方所造成的任何后果负任何责任。
提供方不承诺任何条件的退货。利用方自己负责安装与使用。技术培训、技术合作、数据更新需与提供部门另行签订协议。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提供方(盖章): 地址:
代表(签字):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利用方(盖章): 地址:
代表(签字): 电话:
日期: 年 月
提 供 方 |
|
||
利 用 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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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 可 利 用 的 数 据 |
|||
数据名称 |
|
密 级 |
|
数据内容 |
|
数据格式 |
|
地理范围 |
|
版权所有 |
|
特别许可 |
无 |
||
数据载体 |
□光盘 □硬盘 □优盘 □其他 |
||
许可利用的用途 |
|
||
其 它 事 项 |
|||
提交数据时间 |
|
地 点 |
|
备 注 |
|
说明:
1. 本表为许可利用协议的组成部分。
2. 如无特别许可情况请在“特别许可”栏中填“无”。
附件 4
数据保密责任告知书
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提供的数据产品及数据服务部分涉及国家秘密,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数据接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有效避免泄密事件的发生,特将有关保密责任告知如下:
(一)数据接收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数据接收人员已阅读并知晓如下法规文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 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
□ 关于领取、使用和保存测绘成果的保密管理规定
□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 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保密要害部门保密管理的规定
□ 中共河南省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省保密局关于保密要害部门保密管理的规定
(二)数据接收人员应知晓其接收的数据内容及数据密级。
接收的数据内容和密级:
接收的数据用途:
(三)数据接收人员在接收国家秘密载体时,应认真履行清点、登记、签收等手续, 确认所接收的国家秘密载体接收部门、数据载体无误。
(四)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不得携带密件进入无关场所或参观游览、探亲访友等。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实行二人护送制。
(五)申请方仅限于在本部门(本部门以利用方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为限)的范围内按照申请用途使用该数据,不得对第三方提供原始数据。申请方使用该数据成果过程中必须注明该数据的来源或版权所有者。申请方不具备对该数据进行复制、传播、出版、翻译等权利。
以上内容我已知晓
数据接收人:
年 月 日
附件 5
数据名称 |
|
||
数据申请部门 |
|
行业主管部门 |
|
申 请 人 |
|
审 批 人 |
|
申请日期 |
|
批准时间 |
|
数据用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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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大小 |
|
数据格式 |
|
数据存储介质 |
□光盘 □硬盘 □优盘 □其他 |
||
数据申请部门确认 |
签字: 年 月 日 |
||
数据提供部门确认 |
签字: 年 月 日 |
经开区“多规合一”数据共享单
编号:202_-__
新乡经开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办公室 2022年1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