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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豫政办[2019]38号)、《河南省全面推进建设工程领域联合审验实施方案》(豫政办[2018]78号)、《新乡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新政办[2019]34号)和《新乡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变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踏勘实施办法(试行)>通知要求》(新工改办[2022]3号),进一步推进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国家、省和市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减少踏勘、规范方式、数据共享”的原则,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现场踏勘方式改革,强化综合技术评估支撑,减少不必要的现场踏勘和重复踏勘,最大限度地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压缩时限、提升效能。实现数据共享、结果互认和部门联办,提升服务效能和服务质量,为高质量发展打造良好营商环境
第三条 联合踏勘是指在项目有关行政审批办理过程中,需要两个及两个以上区级审批部门到项目建设现场实地踏勘的项目,由牵头部门协调组织各区级审批部门统一进行现场踏勘,并提出后期办理和审批指导意见的方式,涉及上级部门审批事项的由新乡经开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工改办)统一协调;
第四条 联合踏勘适用于我区管辖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涉军工程、涉密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实行区域评估的范围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不再实施联合踏勘。
第五条 联合踏勘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三个阶段。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牵头部门: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政府投资类)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社会投资类)
参与部门: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涉及事项:立项审批、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核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文物勘探审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等现场踏勘。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牵头部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参与部门: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及供电、供水、燃气、供热、通信等相关行业部门。涉及事项: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水电气暖接入工程等现场踏勘。
(三)施工许可阶段
牵头部门: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参与部门: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涉及事项: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环境评价等现场踏勘。
第六条 联合踏勘流程如下:
(一)项目受理。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新乡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填报项目信息,向新乡经开区行政服务大厅一楼综合窗口申请受理。受理窗口根据办事指南和项目申报信息向项目建设单位一次性告知应办事项、核验项目申报材料后,告知项目建设单位进入联合踏勘程序。综合受理窗口受理后即时将受理信息推送给联合踏勘牵头部门窗口。
(二)部门初审。牵头部门窗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综合受理窗口转来的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符合要求的,反馈综合受理窗口和项目建设单位后进入现场踏勘环节,并由综合受理窗口将《新乡经开区建设项目联合踏勘联系单》推送给各参与踏勘部门。
(三)部门确认。各参与部门在收到《新乡经开区建设项目联合踏勘联系单》后,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本部门是否需要参与联合踏勘。如需要联合踏勘,明确参与联合踏勘人员,逾期不反馈视为事项无现场踏勘需求。
(四)联合踏勘。对于确定进行联合踏勘的项目,由牵头部门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和参加联合踏勘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踏勘。建设单位要指定专人现场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参加联合踏勘的部门要按时参与联合踏勘。
(五)结果反馈。联合踏勘结束后,参与联合踏勘部门要对本部门的后期办理事项进行说明,提出指导意见,并在《新乡经开区建设项目联合踏勘意见反馈单》上签署踏勘意见。联合踏勘意见能当场确认的,应当场签署;不能当场确认的,原则上自踏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踏勘意见。
第七条 加强组织协调。各阶段牵头部门承担联合踏勘的主要职责,负责协调、监督等工作。参加踏勘的相关部门要认真审查有关事项,在接到联合踏勘通知后,委派能代表本部门意见的人员准时参加联合现场踏勘并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无故不参加或虽有人参加但不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由相关部门承担
第八条 严格踏勘程序。对确定实行联合踏勘的各类事项已接收通知的单位,未经同意,原则上不得再单独自行组织踏勘确需单独赴现场踏勘的,要实行无扰踏勘。在联合踏勘结束后如有部门认定不符合规定要求,应当暂停办理审批手续的,由项目申请人按照踏勘意见进行整改,经相关部门审查符合要求后,再进入下一阶段审批程序。
第九条 加强信息共享。各部门应充分应用地理信息数据多媒体、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探索创新现场资料的获取途径加快推动联合评价等改革,鼓励采用综合评估报告、测绘报告作为部门行政审批、行政确认的技术支撑,减少不必要的现场踏勘。
第十条 恪守廉政纪律各部门现场踏勘参与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和廉政制度,在踏勘过程中不得接受建设单位宴请或以其他方式谋取私利。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1.新乡市建设项目联合踏勘申请单
2.新乡市建设项目联合踏勘联系单
3.新乡市建设项目联合踏勘意见反馈单
附件1
新乡经开区建设项目联合踏勘申请单
编号: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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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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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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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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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主要内容、拟建地点、用地规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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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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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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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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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新乡经开区建设项目联合踏勘联系单
编号: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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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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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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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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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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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联合踏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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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联合路勘的人员 名单、联系方式以及材料要求/不需要联合踏 勘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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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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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执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新乡经开区建设项目联合踏勘联系单》(编号: ),相关事宜将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
签收部门:
签收人: 日期:
附件3
新乡经开区建设项目联合踏勘意见反馈单
编号: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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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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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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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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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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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路勘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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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路勘 情况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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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路勘意见 |
踏勘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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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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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经开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办公室 2022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