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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评估正负面清单与成果应用指南(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11-15 来源:区住建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9]10号)、《新乡市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放管服”办[2019]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建设项目尽快落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确保区域评估成果应用科学合理,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应用指南。

第二条 在我区范围内符合区域评估成果适用条件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均可应用相关区域评估成果。

第三条 区域评估成果包括土地勘测、矿产压覆评估、地质灾害评估、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取水许可等10项评估评价事项。

第四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在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开发区的区域条件有步骤地开展区域评估,并逐步扩大评估覆盖面积及覆盖率

第五条 评估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保证评估工作的质量;评估报告采用的资料和有关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全面;评估成果需要经主管职能部门评审、论证、批准。

第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区域评估正负面清单(附件1)明确不再进行单独评估的项目类型或区域或必须另行评估的项目类型或区城。

根据区域条件不用开展评估评价事项的,需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说明,告知开发区和市场主体(附件)。

第七条 区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区域评估成果进行汇总,通过管委会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布,供相关项目建设单位查询和使用。

各相关区属部门负责将区域评估成果纳入新乡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

第八条 各相关区属部门要结合本系统业务实际,强化对各区政府(管委会)区域评估工作的开展和成果认定、共享及嵌入工改系统等工作的业务指导,并加强区域评估评价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评估机构对评估成果的质量和工程建设可应用性承担责任

第九条 各相关区属部门要切实组织做好区域评估工作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建立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和任务分工负责本地区的区域评估工作开展、成果共享和应用等,帮助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审批手续。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承诺,按照区域评估事项相关规定做好保护、灾害防治等工作。

第十条 经批准的区域评估成果在有效期内的应予以采用不再重复评估。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发布新的行业技术标准,致使评估成果适用条件发生变化的,由各相关区属部门按照上级管理机构对原评估成果的指导意见进行调整,及时公告,同时在“多规合一”平台和工改系统予以更新。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评估正负面清单

附件2:国家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评估成果应用指南(试行)

附件1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评估正负面清单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评估负面清单6类30项和正面清单1类64项,其中:地质灾害评估负面清单6项、水保持负面清单5项、文物保护负面清单4项、洪水影响评价负面清单11项、地震安全性评价负面清单3项、气候可行性论证负面清单1项、土地勘测矿产压覆评估没有负面清单,环境影响评价正面清单项(2022年版)64项。具体清单如下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负面清单

列入负面清单的建设项目,以及位于区域评估成果中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以上区域的相关重要建设项目,按《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实行单个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负面清单包括以下六类项目:

(一)开发利用孔隙承压水、岩溶水的地下水项目;

(二)重要线状工程(铁路、轻轨地铁、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高架桥、隧道工程、油气管线等);

(三)航空建设工程、特大型桥梁建设工程;

(四)高度大于120米或楼层大于30层、基坑深度大于10米或基坑面积大于30000平方米的各类构建(构)筑物工程;

(五)对环境具有较大影响的重要化工项目、垃圾填埋场项目、液(气)罐站场用地项目等;

(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其它建设项目。

二、水土保持评估负面清单

入驻开发区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其列入负面清单,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管理,需单独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一)开发区内单体项目在开发区外单独设置取土场、弃渣场或临时施工场地的;

(二)开发区内单体项目六项防治目标值不符合区域评估报告提出的指标要求的;

(三)跨越、穿越开发区的生产建设项目;

(四)特殊工程,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重污染、高环境风险、高安全风险、严重影响生态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存在重大维稳风险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履行审批程序的特殊情形。

三、文物保护评估负面清单

文物保护区域评估范围内有下列情形的,列入文物保护区域评估负面清单,实行单独项目评估:

(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

(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点范围内;

(三)《文物保护区域评估报告》明确的有文物区块;

(四)省文物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有文物分布的区域文物保护区域评估范围内,未列入文物保护区域评估负面清单的区域,不再进行单个项目文物勘探等工作。但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的,建设单位仍需按照《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报请文物部门进行抢救性考古发掘。

四、洪水影响评价负面清单

进入开发区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负面清单,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管理,需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一)建设项目涉及主要防洪除涝河道(河道流域面积大于等于50平方公里)及县级重要防洪除涝河道,县级行政区划边界河段或跨县河流边界上、下游 3 公里河段范围内;

(二)道路(桥梁)项目的设防标准、梁底标高、桥梁桥跨及桥梁型式等设计参数不符合园区提出的控制参数和条件的;

(三)跨河道桥梁设置拱桥且拱桥不能一跨过河的;

(四)涉河桥梁桥位布置在古河道、急弯、多条河道汇合口及河势变化频繁等河段,会造成该段河道流态复杂的;

(五)河道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破堤 (岸)施工的:

(六)项目的布置范围和水域调整与相关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水系布局相冲突,确需对水系规划确定的占补平衡布局进行调整的;

(七)项目涉及水域调整未实施先补后占的;

(八)穿河管线的设计参数不符合园区提出的控制参数和条件的;

(九)建设涉水码头工程的;

(十)特殊工程,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以及重污染、高环境风险、高安全风险、严重影响生态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重大维稳风险的工程建设项目;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履行审批程序的特殊情形。

五、地震安全性评价负面清单

已完成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如有国家特别规定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列入负面清单,不适用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国家特别规定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是指《中国地震局负责的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清单(暂行)》(中震防发[2022]19 号附件1)中的核工程、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国家重大工程。具体如下:

(一)核工程

1.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核能海水淡化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以及浮动核动力装置的系泊装换料船坞、码头。2.核动力厂以外的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其他反应堆。3.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等核燃料循环设施。4.涉及放射性废液贮存、处理设施;涉及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处置设施。5.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的涉核设施。

(二)大型水利水电工程

6.坝高超过200m或库容大于100亿m³的大(1)型工程以及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10g及以上地区的坝高超过150m大(1)型工程。7.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10g及以上地区的高度为90m以上的1级、2级大坝,抽水蓄能电站等工程的主要建筑物和引水、调水工程中的重要建筑物。8.场址区5km范围内有晚更新世(10万年)以来活动断层通过的1级、2级大坝。

(三)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 ) 行政区域的国家重大工程

六、气候可行性评价负面清单已经完成区域性气候可行性

论证

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列入负面清单,不适用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共享: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单独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

七、环境影响评价正面清单



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豫环办[2022]44号),进一步扩大环评文件告知承诺范围:将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水利、基础设施交通等项目以及位于市级以上产业园区、符合园区规划环评、列入正面清单的工业项目纳入环评文件告知承诺审批范围。不适用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的,按照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及要求办理相应手续。






:本清单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制定,实施范围中环境敏感区D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第三条(一)的全部区域;环境敏感区2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第三条(二)的全部区域:环境敏感区3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中第三条(三)的全部区域。



附件2

国家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区域评估成果应用指南

(试行)

国家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1.新乡经开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成果应用指南

2.新乡经开区压覆矿产资源区域评估成果应用指南

3.新乡经开区环境影响区域评估成果应用指南

4.新乡经开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成果应用指南

5.新乡经开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成果应用指南

6.新乡经开区地震安全性区域评价成果应用指南

7.新乡经开区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成果应用指南

8.新乡经开区文物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成果应用指南

9.新乡经开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区域评估成果应用指南

10.新乡经开区洪水影响评价区域评估成果应用指南


新乡经开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成果

应用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我区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查询、评估事宜,指导建设项目应用地质灾害区域评估成果。

地质灾害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其他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不再单独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依据国家、省、市和区相关规定,以下项目仍需单独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抽排岩溶地区地下水项目,重要线状工程(铁路、轻轨地铁、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高架路、隧道工程、油气水管线等),航空建设工程、特大桥工程、1000吨级以上港口和航道工程,对环境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化工项目、垃圾填埋场项目、液(气)罐站场项目等,以及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其它建设项目

二、有关文件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0286-2015)。

三、成果应用

项目建设单位可登录新乡经开区管委会官网查询下载该区域评估报告及批复。

项目建设单位可登录上述平台或官网查询下载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成果,采取并落实相关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根据《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地质灾害易发县(市、区)及乡镇名单的公告》(豫自然资公告2019﹞7号)和《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查询情况说明》(豫地灾查2021﹞0194号),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不位于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项目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无需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料。但依据国家、省、市和区相关规定以及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其它建设项目仍需办理。

(咨询电话:0373-3686263)

附件: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成果使用承诺书


附件

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成果使用承诺书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用地面积及规模

用地拐点坐标及位置

(可另附页)

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结论

(可另附页)

建设单位承诺

名称

法人代表

地址

电话

本单位现按照你机关告知的要求,查询并阅知了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综合成果和防治要求。

本单位承诺建设项目将严格按照所在功能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成果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进行项目建设的同时,配套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和防治责任。落实以下防治措施(按区域评估报告防治措施及防治建议逐项填写,可另附页):

1.

2.

本单位已知晓违反承诺的后果,并愿意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章)

新乡经开区压覆矿产资源区域评估成果

应用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我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评估事宜,指导建设项目应用压覆矿产资源区域评估成果

二、有关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三、成果应用

(一)我区在完成压覆矿产资源区域评估后,应将压覆矿产资源区域评估范围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及相关功能区门户网站上公开,便于项目建设单位查询套合

(二)界址点范围整体位于我区压覆矿产资源区域评估范围的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开展压覆矿产资源查询、评估及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界址点范围部分位于我区压覆矿产资源区域评估范围的建设项目,位于评估范围内的区块不再单独开展压覆矿产资源查询、评估及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但超出评估范围的区块仍须单独开展压覆矿产资源查询、评估及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

(三)压覆矿产资源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评估成果共享机制。建设项目应用压覆矿产资源区域评估成果时,须提供压覆矿产资源区域评估成果使用承诺书、项目界址点范围与我区压覆矿产资源区域评估范围叠合图。

(咨询电话:0373-3686263

附件:压覆矿产资源区域评估成果使用承诺书


附件

压覆矿产资源区域评估成果使用承诺书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界址点坐标

(可另附页,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3度带117度中央子午线,须加盖公章

是否位于

区域评估范围

□整体位于 部分位于

建设单位承诺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授权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本单位已知晓本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压覆矿产资源区域评估情况。本单位承诺如本建设项目范围超出所在开发区压覆矿产资源区域评估范围,将单独开展压覆矿产资源查询、评估及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本单位知晓违反承诺的后果,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承诺单位盖章):

注意事项:建设单位办理用地手续时,承诺书随报审材料一并报送


新乡经开区区域环境现状评估成果

应用指南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已完成区域环境现状评估的区域,指导区域内相关建设项目应用评估结果。

、应用成果

项目建设单位可登录新乡经开区管委会官网查询下载该区域评估报告。

在落实新乡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和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等法定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在报告有效期内,可根据情况相应开展以下内容的改革。

(一)直接引用区域评估成果

入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编制依据、现状调查、部分结论等可直接引用有效期内的区域环境现状评估成果以及我区同步开展的地质灾害、水土保持等区域评估成果。具体引用内容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园区区域环境现状评估开展情况确定。入驻建设项目在申请表单上写明引用内容、作出有效承诺的,审批部门对引用部分可不再审查。

(二)告知承诺制审批。

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中要求的工业项目,可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审批。

(三)简化公众参与

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三十一条要求、园区内与规划主导产业相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展公众参与时可按照规定在公示次数、时限、方式上予以简化:

1.免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开程序,相关应当公开的内容纳入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公开内容一并公开;

2.《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10个工作日的期限减为5个工作日;

3.免于采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张贴公告的方式。

(四)优化审批服务

环评文件审批申请即到即受理,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尽量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对污染物排放量较小的报告表类项目不召开专家评审会,专家咨询可通过函审方式进行,最大限度缩短审核评估时限。园区内建设项目纳入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最大限度提高审批效率。

入驻项目涉及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特殊行业,或高于区域性统一评估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咨询电话:0373-3686169)

附件:区域环境现状评估成果应用承诺书

附件

区域环境现状评估成果使用承诺书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承诺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人

电话

本单位已查询并阅知了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区域环境现状评估成果和要求,承诺应用区域环境现状评估成果真实有效。

(承诺单位盖章):

注意事项:1.本承诺书一式 2 份,自盖章后生效。

2.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时,承诺书随报审材料一并报送。

3.承诺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本承诺书。

新乡经开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成果

应用指南

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省、市和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应用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已完成水土保持区域。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含)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含)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含)以上5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含)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二、有关文件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优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审批监管工程方案》新经开住建202121号)。

三、成果应用

项目建设单位可登录新乡经开区管委会官网查询下载区域评估报告及批复。

对开发区内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全面实行承诺制管理。生产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向项目立项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新乡经开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负责承诺制管理,跨行政区域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诺制管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项目立项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诺制管理。水土保持方案可由开发区管理机构集中统一申报或企业自行申报。

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在报批前,应当通过其网站、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相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拟报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全文,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对于公众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逐一处理和回应,并在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中予以说明。

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规定要求的,可实行现场办结;对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和要求。对不属于承诺制管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建设单位向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作出书面承诺,建设期间,生产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现场管理的场所公开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落实水土保持各项措施,确保实现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咨询电话:0373-3686360)

附件: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附件

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编号:(由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或者其他审批部门填写)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点式工程,应明确至乡(镇)村(组)及街道(社区),并填写经纬度;线型工程,应明确起点、终点、所经路径,并填写起止点经讳度]

区域

评估

情况

建设地点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机关、文号和时间:

水土

保持

方案

公开

情况

公示网站:

起止时间: 日至

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

生产

建设

单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址: 电子信箱: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授权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及号码:

生产

建设

单位

承诺

内容

1.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2.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3.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

4.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6.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7.其他需承诺的事项:

法人代表(签字):

生产建设单位(盖章)

审批

部门

许可

决定

上述承诺以及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材料完整、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准予许可。

水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备注:

1.本表除编号、许可决定部分外,均由生产建设单位填写。

2.本表“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因内容较多填写不下时,另附页填写

3.本表“生产建设单位承诺内容”和“审批部门许可决定”不可分割,分割无效。

4.本表一式3份,生产建设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各执1份。

新乡经开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成果

应用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已完成规划水资源论证或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的区域,指导评估成果应用。

二、有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49号)《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

三、成果应用

项目建设单位可登录新乡经开区管委会官网查询下载区域评估报告及批复。

新乡经开区已完成规划水资源论证或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的地区,规划水资源论证的成果,作为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前提和依据。符合区域评估要求的直接从江河、湖泊取用地表水及地下水的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相应简化,建设项目的水源配置、取水规模、退水等应与规划水资源论证相协调。不在规划水资源论证范围的项目,仍应须编报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对开发区内建设项目新增取水推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在规划水资源论证范围的基础上,可填报取水许可承诺表,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不再单独开展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审批权限为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未列入获得批准的区域规划的项目、公共供水项目、取用地下水的项目或不在规划水资源论证范围的建设项目,不适用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使用告知承诺制的取用水项目,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取水许可申请,并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管理的项目应按现行取水许可审批程序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其他:规划水资源论证或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成果有效期为5年,若5年内开发区规划或建设内容未发生重大调整,可向原审查同意机关申请延续区域评估报告有效期。

(咨询电话:0373-3686360)

附件:取水许可告知承诺书

附件

新乡经开区取水许可告知承诺书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单位类型

行业类别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手机号码

工作部门及职

电子邮箱

主要产品

产能/产量

投资规模(万 元)

占地面积(亩)

二、取用水事项

取水水源类型

口湖泊 口河流 口水库口地下水 □其他

取水水源名称

取水地址

省(区、市)市(区)县(区、市) 乡(镇、街道)

取水口经纬度

东经: 分秒,

北纬: 分秒。

年取水量

(万立方米)

日最大取水流 立方米/秒)

新乡经开区地震安全性区域评价成果

应用指南

一、适用范围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适用于新乡经开区范围内规划建设除下列工程之外的建设工程:

核工程;坝高超过200m或库容大于100亿m3 的大(I)型工程,以及位于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10g及以上地区内坝高超过100m的1、2级大坝;特殊设防类房屋建筑工程;特殊设防类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重要区段管道的油汽储运工程;穿越大江大河(主航道)的隧道;海底隧道;水深大于20m、墩高大于80m、跨度大于150m的铁路桥梁;涉及光气合成、精制、使用及存储的特殊设防类建筑物和厂房;液化天然气码头和储罐区护岸,上述工程应单独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附件1

二、相关文件

《关于加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函〔2020〕2号)

三、成果应用

项目建设单位可登录新乡经开区管委会官网查询下载区域评估报告及批复。

1.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经审查通过后,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给落户该区域的建设工程项目免费使用。

2.在已经完成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可以直接应用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进行抗震设计,并实行应用承诺制,将《地震安全性区域评估成果使用承诺书》(附件2)报当地地震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备案。

3.根据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如评价范围内有活动断层穿过,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予以避让,具体情况请咨询市地震局。

4.评价结果长期有效(除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发生变化外)。

(咨询电话:0373-3686298)

附件1:

需单独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九大类”工程)

序号

工程类型

范围

1

核工程

核电厂;核燃料后处理厂;核供热站;核能海水淡化工程;高放废物处置场;其他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设施建设工程。

2

水利水电工程

参照行业标准NB35047-2015《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包括:坝高超过200m或库容大于100亿m3的大(I)型工程,以及位于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10g及以上地区内坝高超过100m的1、2级大坝。

3

房屋建筑

工程

国家标准GB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的特殊设防类(甲类)房屋建筑工程。

4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国家标准GB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国家标准GB50909-2014《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抗震设计规范》中规定的特殊设防类(甲类)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5

油气储运

工程

国家标准GB50470-2008《油气输送管线线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重要区段管道。

6

公路工程

参照行业标准JTG B02-2013《公路工程抗震规范》,包括:位于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30g及以上地区内的单跨跨径超过150m的特大桥。

7

铁路工程

参照国家标准GB50111-2006《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包括:穿越大江大河(主航道)的隧道;海底隧道;水深大于20m、墩高大于80m、跨度大于150m的铁路桥梁。

8

化学工业建(构)筑物

参照国家标准GB50914-2013《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包括:涉及光气合成、精制、使用及存储的特殊设防类(甲类)建(构)筑物和厂房。

9

水运工程

参照行业标准JTS 146-2012《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包括:液化天然气码头和储罐区护岸。


附件2

地震安全性区域评价成果使用承诺书

项目名称

建设地址

工程场地位置

建设工程类别

工程场地类别

工程场地中心经纬度

东经:

北纬:

功能用途

建设单位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安 徽省防震减灾条例》规定,我单位将按照 地震安全性区域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计,并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本单位已知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愿意承担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

(承诺单位盖章):

注意事项:1.建设工程类别请参照《建设工程分类标准》填写。

2.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手续时,承诺书随报审材料一并报送。


新乡经开区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成果

应用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已完成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的地区(以下简称区域),指导评估成果应用。

二、有关文件

中国气象局《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指南》(气预函〔2019〕42号)

三、成果应用

项目建设单位可登录新乡经开区管委会官网查询下载区域评估报告及批复。

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成果经审查通过后,由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给落户该区域的建设工程项目免费使用,并作为区域内相关投资项目规划、建设的科学依据。在向使用单位提供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报告的同时,提供区域主要气象要素气候值表及气候概况,以方便使用单位掌握主要技术参数内容和结果。

对已通过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的区域,在区域规划不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除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确定,以及项目设计、建设单位认为需要进行补充评估及区域评估报告中明确提出需要单独评估的项目外,其他建设工程不再需要独立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

区域内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可直接应用区域评估成果,采取区域评估成果提出的对策和措施,避免和减少(轻)气象灾害影响及项目对气候环境的影响。

查询评估成果的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开发园区提出查询申请,并实行应用承诺制。

应提交的材料:

1.建设项目使用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成果承诺书(附件)

2.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3.查询地块红线图、勘察定界报告、拐点坐标

4.拟建项目说明(如项目概括、建筑面积、层高、投资额等)

其他: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每5至10年修订一次期间若出现重大气象灾害并造成影响,须重新开展评估

(咨询电话:0373-)

附件: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成果使用承诺书。

附件

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成果使用承诺书

项目名称

建设地址

建设

单位

承诺

名称

法人代表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本单位已查阅本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成果和要求。本单位承诺将采取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提出的对策和措施,避免和减少(轻)气象灾害影响及项目对气候环境的影响。本单位已知晓违反承诺的后果,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承诺单位盖章):

注意事项:1.本承诺书一式3份,自盖章后生效;

2.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手续时,承诺书随报审材料一并报送;

3.承诺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本承诺书。

新乡经开区文物资源区域评估成果应用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已完成文物资源区域评估的区域。

二、有关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三、成果应用

项目建设单位可登录新乡经开区管委会官网查询下载《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文物保护区域评估报告》。

根据《河南省文物局关于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的意见》(豫文物基〔2022〕2号),省文物局对区域评估地块后续文物保护工作分类提出要求,部分地区可以正常规划建设,对需要进行文物保护的部分地区,按照省文物局批复的区域评估意见办理。如无特殊情况,区域评估成果长期有效。

(咨询电话:0373-3686263)

附件:文物资源区域评估成果使用承诺书


附件

文物资源区域评估成果使用承诺书

项目名称

建设地址

建设

单位

承诺

名称

法人代表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本单位已查阅本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文物资源区域评估成果和要求。本单位承诺将采取文物区域评估报告和批复提出的对策和措施,保护和避让登记文物点,及时报告施工中新发现的地下文物。本单位已知晓违反承诺的后果,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承诺单位盖章):

注意事项:1.本承诺书一式3份,自盖章后生效;

2.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手续时,承诺书随报审材料一并报送;

3.承诺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本承诺书。


新乡经开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区域评估成果应用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区域评估的范围

二、有关文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44号令);

三、成果应用

项目建设单位可登录新乡经开区管委会官网查询下载区域评估报告及批复。

对区域内新上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其中需单独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清单外项目实行承诺备案制和定期报告制,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清单外项目应于项目开工前,由项目建设单位向管委会节能主管部门提出节能承诺备案申请,填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备案表》,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将作为节能主管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项目建成投产后6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应当向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本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建设规模、主要内容、主要用能设备等)、试运行期间耗能情况(能耗种类、数量以及相关能效标准的对比情况等)。项目用能情况、建设内容、建设主体、建设地址如果其中有任何一项发生变化的,需要重新提交承诺表。

(咨询电话:0373-3686026)

附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

附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

填表日期: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单位

(盖章)

项目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姓名

建设地址

联系电话

项目性质

□新建  □改扩建

项目总投资

万元

投资管理类别

□审批          □核准          □备案

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

年耗能量

能源种类

计量单位

年消耗实物量

折标系数

折标准煤量

(吨标准煤)

年能源消费总量(吨标准煤)

耗能工质种类

计量单位

年消耗实物量

折标系数

折标准煤量

(吨标准煤)

年耗能工质总量(吨标准煤)

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

能耗测算说明:

本单位承诺:

1、本单位所提供的材料及数据真实有效。

2、本项目主要用能设备选择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技术标准,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落后设备。

3、本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可控制在 吨标准煤(当量值)以内,预测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为 吨标准煤/万元。

4、本项目新增变压器容量为 ,新增变压器型号为

5、按规定配备相应的能源计量器具,落实能源计量管理。

6、本项目实施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建成投产后严格履行报告义务,自觉配合相关检查、监察。

企业负责人(签字): 项目单位(盖章)

备注:

1)能源种类、耗能工质种类要齐全,不得遗漏。

2)各种能源及耗能工质折标准煤参考系数参照《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2008)。

新乡经开区洪水影响评价区域评估成果

应用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已完成洪水影响评价区域评估的范围

二、有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水利部水建管[2001]618号文)《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9)10号)《新乡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

三、成果应用

园区范围内后期入驻符合整体规划、功能定位及洪水影响评价批复内容的项目,可不再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只需向原审批部门报备有关建设内容;后期入驻项目不符合已批复建设内容或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另行编制洪水影响(防洪)评价报告,并报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附件建设项目洪水影响承诺书建设项目涉及洪水影响评价有关情况备案表

附件

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应用告知

自承接下放权限以来,根据下放权限内容,我区建设项目方案审批范围为东大沙河(新长北线至吉庆路)段两侧,可直接应用区域评估成果。

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规定要求的,可实行现场办结;对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对不属于承诺制管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新乡经开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办公室 202211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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