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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服务局 关于对《新乡市泽瑞汽车模塑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套汽车空调壳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23-07-10 来源:区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新经环表审20234

新乡市泽瑞汽车模塑有限公司:

你单位上报的由河南蓝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杜献梅(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20201103541000000010)主持编制的《新乡市泽瑞汽车模塑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套汽车空调壳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原料、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在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安街与广达路建设年产100万套汽车空调壳体项目。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上料、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袋式除尘器处理,尾气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要求颗粒物20mg/m3,同时满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3的标准限值。

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尾气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非甲烷总烃60mg/m3的限值要求,同时满足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限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80mg/m3和去除效率大于70%的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同时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塑料制品行业全厂有组织NMHC有组织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的限值要求。

对各污染物产生环节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须满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0.5mg/m3的排放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须满足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 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限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2mg/m3的排放标准。

2、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循环冷却系统外排水一同通过污水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外排水质须满足园区污水处理厂(二期)收水标准要求。

3、噪声: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固废:固体废物须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措施进行处置。一般固废暂存间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执行,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装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污染物在线监测及监控设施,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四、项目建成后新增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COD 0.0162t/a,氨氮 0.0008t/aVOCs 0.0109t/a

五、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如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3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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