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其他文件
第一章 总则
根据省级、市级有关文件规定,推动我区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措施。本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从事医药健康领域的企业、民办非企业等机构。重点支持创新药品领域具有全球专利的新靶点、新机制、新结构、新技术、新剂型等创新药、仿制药、新药用辅料研发;支持生命科学领域前沿关键技术研究应用;支持特色高端医疗器械产业快速发展;支持发展医药健康与人工智能、大数据、5G等新兴技术领域的交叉融合新业态;支持第三方专业服务平台建设发展;支持建立创新型临床研究中心,建立医研校企等多方协同创新模式。
第二章 支持项目和人才团队
第一条 支持重大成果和创新资源落地
1. 购置盘活闲置低效土地资产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超过1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 对于在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租赁办公用房的,按照地方经济贡献度给予3年房租补贴。
3.企业自注册之日起连续6年给予地方经济贡献奖励,其中第1-2年按照当年度地方经济贡献95%给予奖励,第3-4年按照当年度地方经济贡献80%给予奖励,第5-6年按照当年度地方经济贡献60%给予奖励(具体以企业签订的入区协议为准)。
4.经认定的创新创业团队、创业领军人才及高层次创业紧缺人才参照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章 支持创新研发试验
第二条 支持新药、仿制、新药用辅料器械创新研发。对开展临床试验并进行转化的新药,原料药仿制并注册登记、药品仿制并开展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根据其研发进度分阶段予以支持。
5.对一类化学药、一类生物制品和一类中药,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取得临床受理号后给予500万元奖励。
6.对二类化学药、二类生物制品(不含体外诊断试剂)和二类中药,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取得临床受理号后给予300万元奖励。
7.对获批纳入国家医疗器械创新或优先审批通道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完成临床试验的,三类仿制原料药品登记注册、药品一致性评价备案的给予200万元的资金支持。其他第三类医疗器械完成临床试验的,给予50万元的资金支持。
8.企业年度研发投入占当年销售额的比例高于10%,按照研发投入的10%进行奖励;研发投入较上一年的投入增长10%,按照增长量的10%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20万元,最多奖励三年。
第四章 支持创新成果转化
第三条 支持取得注册批件、登记号
9.本文件正式发布后三年内获得的药品注册批件、原料药、药用辅料登记号且已实施产业化的项目,国家一类新药每个批件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金支持,国家二类新药每个批件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其他类每个批件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金支持,同一企业年度最高支持不超过200万元。
10.对于治疗重大疾病的首仿药(化药和生物制品),本文件正式发布后三年内取得药品注册批件且已实施产业化的项目,每个批件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资金支持。
11.经开区内企业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实施产业化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不包含诊断试剂),按照地方财政贡献一定额度给与奖励,给予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给予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12.对于通过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本文件正式发布后三年内取得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且已实施产业化的项目,按照地方财政贡献一定额度给与奖励,每个许可证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四条 支持产品委托生产和销售
13.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我区内生物医药企业生产其所持有产品,按该品种实际交易金额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支持不超过200万元。
14.对生物医药企业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承担生产的,按实际投入费用每年的10%予以支持,每个品种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支持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交叉融合新业态发展
15.支持人工智能在医疗领域全产业链的应用项目。支持数字健康未来趋势性项目,支持生物医药产业的数字化应用场景,包括创新研发数字加速、临床试验智能管理、生产工艺数字转型等。支持“互联网+医疗”,覆盖线上咨询、远程医疗、线上药房、互联网医院、临床信息采集数字化的应用等项目。支持医工交叉结合项目,包括AI辅助影像识别与诊断、精准微创手术机器人、可吸收溶解生物材料、3D打印与仿生、再生、创生组织修复的生物医用材料等。
以上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总额(除房产、土地和人员外)的20%给予支持,每项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五章 支持产业做大做强
第六条 支持企业成长发展
16.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5亿元(含)以上的医药企业,按照主营业务收入的2‰给予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5亿元(含)以上,且实现正增长的医药企业,按照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量的3‰给予资金支持。
17.对单品种产品年产值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医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六章 支持创新生态打造
第七条 支持创新平台发展建设
18.支持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发展,对提供药物筛选、药物合成、药理毒理研究、成效性评价、实验动物服务、新药临床研究注册申报服务、上市后临床研究服务、医药工业废弃物处理、医药知识产权交易等专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经评审认定,按照年度实际服务金额的20%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不超过三年。
19.支持离岸创新创业平台建设,鼓励离岸创新中心引入国际项目和人才团队。
①企业建立离岸创新创业平台所涉及的相关人才享受我区人才政策;
②企业建立离岸创新创业平台所涉及设备购买,按照购买价款奖励10%。
第七章 附则
20.获得本措施支持的企业应遵循诚信原则和契约精神。同时符合经开区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21.本措施由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两年。
联系人:王艳玲
联系电话:3686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