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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乡经开区市场主体歇业“一件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07-20 来源:行政服务局

关于印发《新乡经开区市场主体歇业“一件事”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区市场监管分局、区税务局、区组织人社局、区行政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细化配套措施,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增强市场活力、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为经营困难而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提供歇业服务,加大助企纾困力度。现将《新乡经开区市场主体歇业“一件事”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新乡经开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6月8日




新乡经开区市场主体歇业“一件事”

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解决市场主体歇业相关手续环节多、跑腿多等问题,在全区开展“歇业一件事”改革,制订本方案。

一、实施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推行市场主体歇业制度( 试行)的通知》(豫市监办〔2022〕96 号)《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市场主体歇业制度的通知》(新市监〔2023〕56号)相关规定及要求,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二、工作目标

以应办尽办为原则、一次办结为目的,重构跨部门、跨系统办事流程,对市场主体歇业事项进行梳理和整合,将市场主体营业执照歇业备案登记、税务事项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缓缴登记等歇业相关流程整合为“歇业一件事”,按照“一窗受理、全程网办、并联审批”模式,为企业提供更深层次、更加便利的歇业一站式集成服务。

三、事项范畴

“歇业一件事”包含市场主体“一件事”和个人告知“一件事”,各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调整内容。

(一)市场主体“一件事”。企业在完成营业执照歇业备案登记后,同步进行涉税事项办理、社保医保参保信息登记、住房公积金缓缴登记等事项。

(二)个人“一件事”。企业在完成歇业备案登记后,具备条件的职工可以根据与市场主体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的情况,同步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事项。

四、办理流程

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按照“一件事”的办理标准,通过业务梳理、流程再造,将市场主体及其职工依次向市场监管、税务、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提交材料的传统办事流程,改革为线下设立“歇业备案专窗”集中受理,实现一窗受理、内部流转、专项对接。实行一次提交、并行办理、信息共享、限时办结。市场主体可勾选《新乡经开区歇业备案“一件事”清单》(附件1)中相关的营业执照歇业备案登记、税务事项办理、社保医保参保信息登记、住房公积金缓缴登记事项,实现“歇业一件事”事项并联办理。

(一)市场主体“一件事”。

1.营业执照歇业备案登记。

市场主体可通过河南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服务平台申请歇业备案登记,也可在歇业备案专窗填写《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附件2)以及《歇业备案承诺书》(附件3),申请歇业备案登记。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不租赁经营场所的,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市场主体的歇业状态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市场主体在办理歇业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市场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或者累计歇业满3年,视为自动恢复经营,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2.涉税业务办理。

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办理歇业的,不需要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

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依法应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可按如下方式简并所得税申报,且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1)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其总机构办理歇业后,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仅分支机构办理歇业的,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不调整预缴申报期限。

(2)未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

(3)按月申报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


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市场主体,在解除非正常状态之前,歇业期间不适用上述简化纳税申报方式。

3.社保参保信息登记。

市场主体进行歇业登记后,不继续缴纳参保职工养老保险的,在窗口可同步勾选社保参保信息登记,填写《职工情况一览表》(附件4),由备案登记机关主动与社保部门对接完成职工社保减员信息登记,或企业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hnzwfw.gov.cn/)完成职工社保减员信息登记。

4.医保参保信息登记。

市场主体进行歇业登记后,不继续缴纳参保职工医疗保险的,在窗口可同步勾选医保参保信息登记,填写《职工情况一览表》(附件4),由备案登记机关主动与医保部门对接完成职工医保减员信息登记,或企业通过“河南省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s://ggfw.ylbz.henan.gov.cn/hsa-pass-hallEnter/index.html#/)完成职工社保减员信息登记。

5.住房公积金缓缴登记。

市场主体进行歇业登记后,在窗口可同步勾选公积金缓缴登记,由备案登记机关主动对接公积金部门,公积金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完成公积金缓缴登记;市场主体也可登录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址:http://www.xxzfgjj.com/)完成公积金缓缴登记。

(二)歇业个人“一件事”。

市场主体在完成歇业备案登记后,具备条件的职工可以根据与市场主体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的情况,同步申请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

五、保障措施

(一)抓好统筹协调。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横向沟通和联络,既要注重发挥各自职能特色,又要相互取长补短、协同配合,注重优势互补、成果共享,不断推进市场主体“歇业一件事”工作提质增效。根据流程优化办事需求,及时扩展充实事项清单,并配套完善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形成持续迭代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并反馈办理信息。

(二)强化宣传推广。要加大政策宣传推广力度,通过印发办事指南、微信公众号和短视频平台等多种方式开展广泛宣传,提高政策社会知晓度。要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特色、亮点及经验做法,形成典型案例宣传推广。

附件1:新乡经开区歇业备案“一件事”清单》

附件2:《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附件3:《歇业备案承诺书》

附件4:《职工情况一览表》

附件5:《新乡经开区市场主体歇业“一件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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